文章出處:Peopo公民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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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董浩然 台北報導)

台灣解嚴近30年,刑法已經導正到法治上,但是稅法為何還停留戒嚴時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陳志龍教授參加立法院舉辦的「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語出驚人表示,行政、立法與司法出現三重危險,第一、權力不分立,行政權大於立法權;第二、行政權不遵照依法行政;第三、司法權受到行政權的拘束,因此「人民處於危險,國家處於危險,權力機關處於危險」。

陳志龍表示,我們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在稅法裡頭都無法分立,都操控在所謂的「為了增加國家的財庫」,為了增加稅收,而沒有進入法治化,沒有所謂的租稅公平原則,也沒有量能課稅原則,賦稅沒有人權之下,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甚至法院作的判決稅捐機關不聽,法院沒辦法做終結裁判,所以一事可以再理,可以一直再理,憲法的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稅務案件裡頭不出現,各級機關要做保障人權的觀點是欠缺的。

陳志龍表示,在稅務訴訟上,司法權沒有做最終判決,司法權即使做了決定,稅單可以退回去稅捐機關重新再開,譬如母稅單被撤銷,可是還是會有子稅單,子稅單被撤銷,還有孫稅單,還有玄孫稅單,所以叫做「萬年稅單」,在稅法裡頭法院判決沒用,從終結的確定裡也沒有判決既判例力,這些是很嚴重的問題,太極門案件18年的萬年稅單就是例子。

除行政、立法與司法出現三重危險,陳志龍還指出雙重危險:第一、行政權力的龐大,在判決都沒有確定,稅務救濟要先繳50%,這已經違反法治國家的做法。第二、法治性的一體性,舉贈與為例,民法認定是贈與行為,稅法卻說這不叫贈與,這叫做買賣,這叫學費,這個問題就會說雙重認定。再來刑法的判決,稅法也不採,刑法認定有關權利義務的問題,稅務機關它不採,然後行政法院的認定,稅務機關也不採,這個是很嚴重的問題。

陳志龍強調賦稅人權的重要,並且對當前稅務改革提出四點呼籲:一、實體法,稅捐稽徵法要法定;二、程序法,訴訟認定要採法院認定為標準,行政機關不能夠再違反法院的規定,自己再為規定;三、司法應該有獨立的稅務訴訟法院;四、執行法,審前不容許要民眾要預先繳一半的錢才可提起行政救濟。

對於稅務訴訟人民輸很大,權益沒有受到保障,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主任舉雙手贊成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一來是因為專業性,再者就是很多法律見解統一,可以避免行政法院變成行政機關的附庸。吳景欽分析: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將面臨的問題,除了經費的編列外,首先要釐清的是要像德國一樣成立一個獨立的財稅法院,還是在現有行政法院下成立專責的稅務法庭,因為目前稅務案件在行政法院幾乎佔超過一半,因此如果獨立成立專責財稅法院,那應該檢討行政法院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且涉及民法與刑法之稅務案件,也應釐清其管轄權之歸屬。

 

另一個問題是法官的養成,吳景欽認為如果目前這一種專業法官在司法官學院「聽聽課洗洗SPA」的養成制度沒有改變的話,反而會造成把這些法官養成「專業偏見的怪獸」之結果。親身經歷過稅務行政訴訟的吳景欽教授呼籲,法官的觀念要改變,要清楚「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而非為了豐沛國家財政而存在。

吳景欽認為法官再怎麼訓練,對於財稅知識還是不足,因此應建立財稅專業之鑑定制度,引進財稅專家協助審判,唯有強化鑑定機制,才能讓法官不會被行政機關牽著走,也能平抑法官的恣意與專斷。吳景欽強調,目前在行政法院裡面成立財稅專業法庭,很簡單,編一個預算就可以了,但是培養法官以人為本的辦案態度,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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