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4新聞公聽_a4776課稅處分後5年未確定不得再核課

 

【記者林芝玲/台北報導】2017年新增近936萬件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去 (2017)年12月28日上路,到底是否能發揮保護納稅人的功能?1月10日多位學者專家參加在立法院由蔡易餘立委舉辦的公聽會,法稅改革聯盟代表江家昌提出,納保法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無法解決萬年稅單,他建議修法,改成:課稅處分做成後5年內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救濟與訴訟進行中案件亦得追溯適用。

江家昌談到,現在國稅局資訊系統發達,只要輸入基本資料就可以輕易得到報稅資料,但根據納保法第21條第4項,人民收到錯誤稅單必須在行政法院打贏訴訟之後,還必須再等15年都無法確定稅額才能免除稅捐,再加上前面的復查和訴願,可能要20年才能洗刷冤屈,非常的不合理,而且之前的訴願階段還要先繳一半稅額或提供擔保,否則就會被查封財產或限制出境。

江家昌接著提到,許多萬年稅單都有共同點,有利證據都傾向納稅人,卻遲遲無法撤銷,主要是因為國稅局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錯誤的稅單,而是將責任丟給行政法院,但行政法院的法官卻因為稅務能力不足,去詢問國稅局,結果造成人民的行政訴訟勝訴率不到6%,即使贏了也是撤銷復查決定另為適法處分,讓國稅局繼續開出稅單,他提出質疑:「既然違法的課稅處分已經被法院撤銷,國稅局理應還給人民清白,但納保法卻規定自法院撤銷後15年,才不能再核課,難道是台灣人比較長命嗎?」

江家昌提到,行政程序法對公法的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稅捐稽徵法規定申報稅捐核課期間是5年,他指出:殺人放火的刑事妥速審判法是8年,稅法卻至少要長達15年,他提出建議,納保法第21條第4項應回歸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行政法制體制,修正為自課稅處分做成後5年內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救濟與訴訟進行中案件亦得追溯適用。

江家昌進一步提到,現行納保官為稽徵機關首長指派的資深稅務員擔任,稽徵機關首長握有其升遷、考績,並可隨時改派,缺乏獨立性與公正性。而且目前全國納保官共165人,由現行稅務人員兼任,其工作時間是否足以應付龐大納稅者,而且主要的職責在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及建議,納保官之職權無法對違法處分暫時停止執行的權限,納保官職能明顯不足。

江家昌提到,納保官的作用是保護納稅人與國稅局作對抗,當納稅人與國稅局對抗時,卻是派國稅局的人來保護,他認為這根本是邏輯上的問題,他直言:「納保法第20條也沒有限定納保官要從稅捐機關人員去指派。」

台灣景氣卻越來越差,政府近4年超徵超過五千億,江家昌提到,最近法稅改革聯盟的志工深入鄉鎮,聽到許多民眾「反超徵、廢獎金」的聲音,年輕人買不起房、買不起車,擔心未來的退休金,人民越來越沒錢,政府卻猛拔鵝毛,他建議政府超徵稅收,可以學習新加坡和香港退還給人民。如果退還,估算每人可以領近2.2萬紅包,而且超徵退還人民,政府才會避免再超徵。

江家昌提到,身為年輕的一代,大家都希望國家越來越好,一些落後的國家都迎頭趕上,但台灣仍停留在討論體制,主要是因為既得利益者保護自己的權利,執政者要把私心拿掉才會進步,年輕人才會願意留在台灣。

法稅改革聯盟建議,重審及廢除機關自行擬定不合時宜的審查要點和作業要點,更提出以下三大訴求,讓納保法發揮保護納稅人,真正成為賦稅人權重要的指標:

一、公開、公正遴選納保官。

二、納保官獨立於財政部及稅捐機關。

三、納保官有對違法處分暫時停止執行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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