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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標提案

限制核課時效,保障納稅人權

「納保法」第21條第4項之規定應回歸「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行政法之體制,修正為「自課稅處分做成後,五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並增列第5項「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救濟與訴訟進行中案件,亦追溯適用之」。

馬上連署:https://goo.gl/rPeBCW


超額徵收之稅款-歸還於民

依據財政部統計資料2014到2017年超徵稅收5000多億元,參照鄰近國家在稅收超徵或出現預算盈餘時,曾採取各種減稅、退稅措施,以還利於民的方式,補貼支出、刺激消費,活絡經濟等等。

馬上連署:https://goo.gl/L3bru2

廢除稅務人員稅務獎勵金

查稅本來就是稅務人員職責,豈能因課稅績效好,額外分到獎勵金,為免濫課稅圖謀獎金之歪風,主張廢除所有稅務人員的稅務獎勵金。

連結:https://goo.gl/qJvV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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