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1632-1704認為: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約翰·洛克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並主張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行政權與對外權的統一;立法權是國家最高權力。他的理論被反映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上。

在《政府論》中洛克主張公民社會是為了對財產權利提供保護才產生的。洛克所謂的財產是以拉丁文的「proprius」一詞為基礎,代表了一個人所擁有的東西—包括了擁有他自己。也因此,洛克所謂的「財產」包括了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政治社會創立的目標便是為了提供財產權利更好的保護,因為財產能夠代表其成員私人的(非政治性的)利益,但卻無法代表一些只有與共同體裡其他人結合才能實現的利益。

從這個理論延伸,每個人必然都在社會以外(例如在自然狀態下)擁有一些財產,因此政府並不是財產權利的唯一來源,也不能夠隨意挪用個人的財產。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標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財產必然是先於政府存在並且完全獨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