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林燦都表示,太極門81年度稅案事實上是錯誤的,當行政機關發現自己有錯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為主動撤銷更正。

「法院是會判錯的,縱使到最高審級的法院還是會判錯!」曾任法官的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林燦都表示他對法院的判決感觸特別深,必須有讓人民有效救濟的途徑。2019年11月6日聯合國NGO 世界公民總會等14個民間團體共同舉辦「以指標性案例檢視我國確定判決之救濟」研討會,林燦都指出,太極門81年度稅案事實上是錯誤的,當行政機關發現自己有錯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為主動撤銷更正。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太極門案件延宕至今已23年,帶動了行政法學理的不斷探討,行政機關就是「鐵板一塊」,對依職權撤銷十分抗拒,不願意背負責任,讓人民救濟無門。

人權指標性案件太極門冤稅案,起因於民國86年稅捐稽徵機關僅憑檢調移送刑事起訴書等資料,自始未調查,即認定太極門是補習班,將弟子敬贈掌門人之敬師禮認為是學費,核定80-85年度綜所稅補稅處分並科處罰鍰,檢察官違法濫權而起的冤稅持續害民23年未停止,行政執行署甚至連續超額數倍查封民產!80、82、83、84及85年度,已經行政法院及財政部多次撤銷,相同的案情與事實卻只有81年度的敬師禮被認定是補習班學費。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事件為明顯錯誤之確定判決,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依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公開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

林燦都表示,太極門81年度稅案事實上是錯誤的,當行政機關發現自己有錯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為主動撤銷更正。人民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要求重啟程序。現在的行政機關過於保守,弄錯了,根本不會自己更正,這是比較可惜的地方。從德國法的概念來看,太極門稅案應可再救濟,透過人民和學者不斷地爭取和推動,期盼有良心的法官或行政人員,能讓案件重見曙光。太極門稅案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案件,突顯出我國現行行政救濟的許多問題,應該修法讓整個制度改變。

圖二: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太極門案件延宕至今已23年,帶動了行政法學理的不斷探討,行政機關就是「鐵板一塊」,對依職權撤銷十分抗拒,不願意背負責任,讓人民救濟無門。

吳志光指出,太極門案件至今已23年,帶動了行政法學理的不斷探討。行政訴訟是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為,除了法院可以再救濟,例如再審,以外,回到行政程序法有兩條路可以糾錯,第117條行政機關可以撤銷違法處分,第128條行政程序可以重開,太極門案件都有進行,卻突顯出實務見解的狹隘,行政機關就是「鐵板一塊」,行政體系對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十分抗拒,不願意背負責任,讓人民救濟無門。

對於確定判決之救濟,訴訟法上設有再審制度,惟再審門檻過嚴,致再審不易,為學者專家所垢病。刑事訴訟法的再審於104年修法放寬條件降低門檻,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也已就再審制度進行研議與修正。吳志光認為,相較於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之救濟,在實務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求撤銷,以及依第128條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幾乎是「死路一條」,為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避免冤案,應該加以檢討,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