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今年4月22日一名音樂老師詹慧玲被桃園葉姓警員當街盤查後,不僅被葉姓員警當街大外割、鎖喉、壓制在地,甚至拋摔,且被上銬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並上腳鐐還被扣留整整9個小時,之後警方還以「侮辱公務員罪」送辦她;詹女事後也怒控警方執法過當,對葉員提告「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告訴,桃園地檢署於近日偵查終結,雙方告訴結果,均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表示,不起訴詹女的理由,是因為葉姓警員的攔檢盤查時不符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要件,因據檢察官會同雙方勘驗密錄器後,認為詹女受盤查之前,神色服儀正常、舉止無異常之處,客觀上並無任何情狀或事實,足以認為她有達到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警方不能僅因她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就任意攔檢盤查,所以判定詹女侮辱公務員罪一案,不予起訴。

 而葉姓警員不起訴的理由,是因為主觀上認為詹女行跡可疑而趨前盤查,所以沒有故意犯強制罪,詹女也對葉員口出「你真的很蠢」等話語,葉員認為其構成侮辱公務員的現行犯要件,而對其使用強制力及大外割逮捕,又拘禁在派出所,過程中也因基於職權,為避免葉女衝到大馬路上受到更大傷害,所以員警沒有故意觸犯刑法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罪,因此不構成妨害自由和傷害罪。

 桃園地檢署地的前段立論堪稱妥當,因警方盤查時,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所規定的六項情形,否則不可施行盤查,以免警察濫權而侵犯人權,所以超越該6項情形,就是非法盤查,對於非法的盤查,人民當然有拒絕的權利,縱使人民拒絕盤查的言語不當,也不能因此強制暴力執法,檢方勘驗密錄器後,認該員警的盤查「不符」依法執行的要件,故對詹女的侮辱公務員罪不予起訴,實屬正確又正當。

但是對於詹女提告葉姓員警妨害自由和傷害罪,卻也一併不予起訴,理由正當性則是令人質疑。檢方以詹女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又攜帶2件行李,面容清瘦等客觀情狀,認為葉姓員警個人執法經驗,主觀上易產生詹女有犯罪嫌疑或為失踨人口之疑慮,從而上前盤查,應該是該警員誤認為有符合《警職法》才上前攔檢盤查,非故意妨害詹女行動自由的犯罪行為,故對葉姓員警不予起訴。但盤查與妨害自由及傷害罪根本是兩件事,更沒有因果關係,哪有因為誤認有符合《警職法》而攔檢盤查,盤查後的不當暴力壓制就排除故意妨害自由和傷害,這是什麼歪理?

因為一般正常盤查後取得當事人資料後,即可讓當事人離去,哪會有妨害自由和傷害的事情!但此案卻因葉姓員警的非法盤查,詹女才說出你很蠢的言語,葉姓員警即認有侮辱的意思,遂以現行犯名義並大外割拋摔上銬詹女,帶回派出所,即便葉姓員警當時誤認詹女可能有符合《警職法》之攔檢盤查,且認詹女有侮辱公務員之嫌,但侮辱公務員畢竟是輕罪,還是可以用和平的手段應對詹女,事後傳喚或做完筆錄即可讓她離開,何需違反比例原則,當場就對弱女子大外割鎖喉拋摔又上銬?葉姓員警是否有因動怒而濫權,超越正常處理程序?若已達濫權的程度,怎可排除他有故意妨害自由和傷害的罪嫌?所以,縱然誤認可盤查時,也不能就此認定可以任意涉犯妨害自由和傷害罪,這實在是強詞奪理。


 
話又說回來,如果誤認有符合《警職法》就可以隨意攔檢盤查,盤查後的任何行徑都可以不算故意妨害自由和傷害罪,未來這樣的判決恐將成為警方濫權拘押人民的最好藉口,就像919竹北黃媽媽事件,提告者明明當晚7點27分才到竹北分局報案,而新竹六家派出所的員警事先就在5點46分先盤查黃媽媽後離去,又在6點15分返抵現場,直接以現行犯且未告知罪名就將黃媽媽逮捕,強押回派出所,並留置至午夜。警察種種違法亂紀明確,甚至先逮捕再提告,讓警界留下違法濫權迫害人民的惡例,不僅侵害人權,更傷害人民長期信賴警察的信心與聲譽,該案若未能好好徹底究責,會讓我國蒙上警察國家的陰影,不可不慎。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警察行使強制力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警察職權行使時所必須遵守的程序,身為警察必須相當熟稔並了解所有內容,否則就容易有侵害人權的違規事件發生,違規一旦發生,就必須有確實究責的機制產生,才能讓員警有所警惕,避免錯誤一再發生,黃錫富案判決的法官,感嘆並提醒警察「執法之前,必先守法」,顯見現今警察執法時,仍有許多偏執的地方,若面對警察違法行為時,在法律責任上又多所曲解或掩護,恐非警界與人民之福,呼籲且期望代表國家起訴的檢察機關,能秉持良心,依據證據確實辦案,秉公處理,才能維繫民主與法治於不墜,真正維護台灣社會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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