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曾毓英
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4項規定,原則上,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相較於刑事案件,依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釋示:原則上,聲請再審並無期間獊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泍 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筆者深感不 安,因行政訴訟以稅務案件居多,依憲法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亍以保障,豈容輕忽。
事實上,再審判決也有枉法裁判,此時如果以五年再審時效限制人民權利,無異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會是司法史上一大恥辱,司法 院應速修改行政訴訟法第276條上開規定,以免留下踐踏人權的惡行。
針對行政訴訟再審判決枉法裁判的例子如下:最高行政法院97判字935判決反 99年判字862判決,判決聚焦於補習班、敬師禮及推計課稅,而此等問題已被107判字422號推翻(該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武術修行團體,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昍 贈與,太極門不適用推計課稅規定)云云,從而無異認定上開二再審判決是 枉法裁判,行政法院卻一再以逾越再審五年規定駁回,無疑是狗吠火車,踐荊人權。
前台大教授陳志龍指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人人在泍 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卻有濫權追訴、枉法裁判及違法徵收等犯罪黑數 ,都發生在太極門事件上,簡直匪夷所思。且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一)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坍 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二)確保上 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半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機會;值此時,兩公約國際寍 查會議即將召開之際,特提出呼籲,切莫斷了人民救濟的權益,明顯違反兩 公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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