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姜益揚
基隆男子陳青旭民國109年因欠繳交通違規罰單新台幣1萬8千元,全家大小居住的祖厝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以135萬5千4百元法拍。幸經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陳志龍等人的關注,及監察委員介入調查,陳青旭終能保留住所。又陳青旭認為執行署等官員接受媒體採訪時,蓄意抹黑,指他另有欠繳健保費、稅金等,乃自訴控告時任行政執行署副署長陳盈錦、宜蘭分署書記官、基隆監理站專員等3人涉行使偽造公文書、加重誹謗、違反個資法等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宣判被告3人均無罪。
自訴人陳青旭認為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前往其住宅執行查封時,並未製作查封公告張貼於住屋門口,而係於不詳期日前往自訴人住屋門口張貼查封公告並拍照後,於不詳期日將照片交予被告陳盈錦,使被告陳盈錦得於109年5月6日接受民視新聞台採訪時,出示張貼查封公告之照片,且為澄清本案公務執行完全合法,並口頭透露與本案行政執行無關之自訴人已結案之酒駕紀錄及欠繳健保費、所得稅而遭開罰單之情事,以此方式毀損自訴人名譽,並對外洩漏自訴人的個人資料。
自訴人陳青旭先生為何指稱陳盈錦先生於109年5月6日接受民視新聞台採訪時出示之查封公告照片,係屬事後補拍?因民國107年4月27日自訴人住屋門口除自家1台冷氣機外,鄰居家門口僅有1台冷氣機,而陳盈錦先生接受新聞台採訪時出示之查封公告照片中,鄰居家門口卻有3台冷氣機,多出的2台冷氣機位置原本是空的,係鄰居108年5月才新安裝上去的,此部分陳志龍教授於111年4月7日龍哥打怪第170集節目已有詳細說明,並至現場訪談鄰居確認。依常理判斷,一般人應很容易理解陳盈錦先生於109年5月6日接受民視新聞台採訪時出示之查封公告照片,應非107年4月27日執行查封當天拍攝的照片。
因宜蘭分署原卷資料本來沒有附107年4月27日查封的照片,因而被質疑當天是否確有貼封條並拍照存證,被告乃於109年4月21日提供107年4月27日查封照片予宜蘭分署承辦書記官附卷。單從鄰居家門口安裝冷氣機的數量來看,即會令人質疑為何執行署提供107年4月27日的查封照片中,會出現108年5月才新裝的冷氣機呢?這麼明顯的疑點,法官實應至現場履勘,即可釐清事實真相。
被告陳盈錦時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並身兼該署新聞發言人,負有代表機關對外宣導、說明及澄清之職責,卻於記者會口頭透露與本案無關之自訴人已結案酒駕紀錄及欠繳健保費、所得稅而遭開罰單之情事,其心態亦有可議之處。
國際人權專家繼民國102年、106年之後,今(111)年再度受邀來台,審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人權兩公約於台灣落實之情形,審查委員之一的Virginia Bonoan-dandan國際人權專家,談到這是她第3次來台灣,他覺得台灣沒有人對《世界人權宣言》感興趣。她認為人權的普遍標準和原則,不需要法律知識就可以理解,也就是待人如待己(就是愛),這是人權的全部意義所在。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政治學博士劉明德先生今(111)年6月4日曾在聯合新聞網為文指出,台灣的法院嚴格說來,沒資格稱法院,因沒有法院該有的獨立公正,反而是行政部門的層級節制。本案法官也許有其難處,必須宣判行政官員無罪,但人民也期盼台灣司法獨立,能作為維護正義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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