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曾啟津
中壢牙醫師黃運莒因疑渉及非法吸金案,於110年9月3日遭檢調搜索,先由調查局審問,晚間六點押到地檢署,由檢察官繼續訊問至十一點,以50萬元擔保才獲釋放,也扣押其賴以維生的平板電腦,隔日蘋果新聞網出刊載稱:運黃運莒是詐欺主犯的業務員並公布其照片,未審先判,違反偵查不公開,並破壞其名譽,致其收入頓減,嚴重侵害人權, 111年2月11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從未開庭云云。
檢察官濫權偵辦由來已久,侯寬仁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太極門案中,侯寬仁檢察官常利用媒體放話,對媒體稱將「自動檢舉分案將太極門各道場14名『分舵主』列為被告」在查無實據下,便想出金蟬脫殼計,聳恿自救會副會長曾碧雲提起自訴(因自訴狀內容與起訴書內容如出一輒〉。因當時刑事訴訟法32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前知有自訴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請法院後,他才得以脫身,但苦了台北地院承辦法官陳坤地。
法官審理自訴案件發現,自訴狀均未親簽,而是以相同字體刻章代替,且有自訴人連姓名都刻錯,法官陳坤地發現其確有涉及偽造文書罪嫌,依職權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結果竟獲不起訴處分。歷經3年10個月的審理,被告均宣判無罪,且因無上訴,一審即無罪確定,結束一場史上最烏龍的自訴官司!
檢察官為了甩鍋,請其所發起自救會副會長提起自訴,突增法院困擾,於89年1月15日修正刑事訴訟法323條第1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修正理由指出,為避免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或利用告訴,再改提自訴,以恫嚇被告,想必法官不想再為檢察官收攤。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存勿哀矜自喜的心裡,更不要為了升官,而有作秀心態,否則一旦案情逆轉直下,就下不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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