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去(2021)年4月在桃園中壢發生一件詹姓女老師被警方違法盤查事件,詹女因認為警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警方盤查,竟當場被員警以「大外割」鎖喉、過肩摔壓制在地,還強押至派出所拘禁9小時,之後警方還以「侮辱公務員罪」送辦她,而詹女事後對葉姓員警提告「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告訴,但雙方告訴結果,均不起訴,詹女不服,提起再議,近日承辦檢察官重啟調查,查驗相關事證認為,葉姓員警臨檢與盤查的確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不但沒依法執行職務,當詹女拒絕違法盤查時,還試圖阻擋詹女離去,且詹女並未涉及妨害公務就違法逮捕,該警員明顯剝奪人民行動自由,已明顯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依法提起公訴

之前檢察官對葉姓員警不起訴是認為,葉姓員警主觀上認為詹女行跡可疑而趨前盤查,所以沒有故意強制罪,詹女也對葉員口出「你真的很蠢」等話語,葉員認為已構成侮辱公務員的現行犯,所以才對詹女強制使用大外割逮捕,並拘禁在派出所,也為避免葉女衝到大馬路上受到更大傷害,所以員警沒有故意觸犯刑法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罪,因此不構成妨害自由和傷害罪

但事實上,盤查、妨害自由及傷害罪根本是兩件事,更沒有因果關係,盤查後不必然會發生妨害自由及傷害等情形,葉姓員警當場對弱女子大外割鎖喉拋摔又上銬,是否有因動怒而濫權致超越正常處理程序?若已達濫權的程度,怎可排除他有故意妨害自由和傷害的罪嫌?所以,縱然誤認可盤查時,也不能就此認定可以任意涉犯妨害自由和傷害罪,初判的檢察官顯然官官相護,而硬拗並合理化葉姓員警的違法行為,幸而再議後的承辦檢察官詳細調查證據後,依法秉公處理,對葉姓員警提起公訴,總算為司法找回一點正義,實在值得為這個維護社會公理的檢察官鼓掌喝采!但最終法官能否做出公正且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然而發生在2020年竹北的919事件,檢警聯手迫害人權的過程更離譜,媒體還原案發過程的時間軸,發現9月19日當日17:32警方也是先以盤查為由,對現場舉牌民眾進行盤查,並於17:46盤查黃姓婦人後離去,孰料18:12大批員警又回到現場,在未告知罪名下,18:15違法逮捕該名婦人至六家派出所。奇怪的是,該婦人既已在17:46被盤查完畢,當時警方並未逮捕就離開,18:12回到現場時,竟告知該婦人因舉牌內容涉及毀謗,以現行犯逮捕她,但是當下黃姓婦人,手上並無任何舉牌,何來的現行犯?可見現行犯只是警方想要當場違法逮捕的藉口,這與詹女案中,葉姓員警的說詞如出一轍。

竹北919事件,依媒體披露的時間序來看,告訴人行政執行官李貴芬竟然是在黃姓婦人被逮捕到派出所後的19:27才到竹北分局「報案」,而六家派出所卻早已在18:15「提早」就以「現行犯」名義逮捕黃姓婦人,顯然係先逮捕後捕提告?既然逮捕時都還沒人提告,則哪來的現行犯?再來,竹北分局長謝博賢現場還謊稱,是因黃媽媽侵入告訴人行政執行官李貴芬的住家,才以現行犯逮捕,但所幸現場影片還原真相,黃姓婦人當時根本只站在路邊空地,沒有侵入任何人的住家!分局長公然說謊並抹黑,而直播者當時還被警員嗆聲「誰錄影就要盤查誰」,明顯擔心人民蒐證而東窗事發,而警方明顯在尚未有人報案就先抓人,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涉嫌羅織入罪,構陷無辜百姓,孰可忍,孰不可忍!

六家派出所雖早在18:15就逮捕黃姓婦人,但卻等到當晚2個多小時後的20:51在行政執行官李貴芬做完「報案筆錄」後,才讓黃姓婦人接續在21:02「開始」製作筆錄,並於隔日凌晨00:10將人移送新竹地檢署,讓黃姓婦人被拘禁在派出所長達近6小時,黃姓婦人事後表示當時警方態度惡劣,要求她上廁所不能鎖門,警員還動手扯下她脖子的項鍊,說是身上不能配戴東西,還恐嚇她若不認罪,她的兒子也會被抓起來等,種種舉措都引起黃姓婦人極度恐懼。警方執法過程明顯「先逮捕,後報案」,黃姓婦人在李貴芬未報案前,根本不是嫌疑人,怎可以違法剝奪她的人身自由?且竹北分局明是在18:15就逮捕黃姓婦人,卻在解送人犯報告書上,竄改逮捕時間為21:00,明確觸犯偽造文書罪,更可見919竹北事件之不單純,警方才會大費周章,事先規劃構陷,並膽敢如此知法犯法。

再來,警方在21:02黃姓婦人筆錄作完後,依然不讓她離去,硬將她留置到午夜,此時黃姓婦人在派出所已近6個小時,但為何要等待午夜12點過後,才又強行將她押送地檢署?到場關心的法學教授陳志龍表示,筆錄既已作完,就該讓人離去,待檢察官傳喚即可,孰料警方表示,是值班檢察官要求漏夜移送,該黃姓婦人事後表示,她並未簽署夜間偵訊的同意書,所以值班檢察官顯然違反夜間不得偵訊的規定,此外又將她訊問了1個多小時,才以限制住居讓她離去,而當時值班檢察官面對許多在外按鈴申告警察強制罪的民眾,卻拒不受理,如此差別待遇,可見竹北檢警濫權事件,背後定有影舞者暗中沙盤推演操作。

黃姓婦人硬是被拖到隔日的00:10才移送新竹地檢署,是否是要讓竹北分局長有時間聯繫上級,等待調度大批高達500名的保安警察到場?所以一拖再拖?而到場聲援的陳志龍教授,卻一直被謝博賢分局長套話,熟稔法條的陳教授馬上識穿,原來警方想以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要構陷陳志龍教授當首謀,更打算以聚眾鬧事的名義,逮捕所有前來聲援的民眾,幸而民眾相當自律,才讓竹北分局長的詭計無法達成。但是離譜的竹北分局長謝博賢,卻在事發隔日(星期天)特地召開記者會,公然發佈不實消息,又再指稱黃姓婦人入侵行政執行官李貴芬住家,嚴重汙衊黃姓婦人,並意圖藉著撒謊合理化警方違法行為。近日黃姓婦人提告當時分局長謝博賢,他才在法庭上承認,自己當時並未查證就發佈不實新聞稿。

雖然謝博賢當庭承認自己的錯誤,但是承辦法官竟然還是以「查無實據」為由,判決謝博賢無罪,該案的義務律師張靜笑稱,這就是標準的官官相護。因為法官對當事人所聲請查證的事項,故意都不查,當然就會是查無實證了。近期案子繼續上訴,幸而上訴後的承辦法官有依法勘驗證據,讓人們對司法正義又燃起了一絲希望。

之前黃錫富案,是因為警方為了阻止民眾陳情,竟在與群眾推擠中,製造假摔,再以現行犯逮捕民眾,所幸承審法官仔細調閱多個密錄器的畫面,又依據其他員警的證詞,才還給民眾清白,並於判決書上寫下「執法之前,必先守法」的千古名言。從詹女案及黃錫富案中可見,未落入官官相護醬缸且認真調查證據的檢察官及法官還是很多,其實只要好好修正法官法,有效汰除違法或失職濫權的檢察官及法官,台灣的司法正義還是有救的,仍然有機會扭轉長期的司法歪風,重建人民對司法正義的信任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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