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近日媒體報導,一名新竹縣偏遠山區的泰雅族劉姓女子,18年前突然被警察以通緝犯逮捕,原來是有一未成年的女子偷機車被逮,竟謊報她的名字及身分證字號應訊,但該未成年女子所報的出生月日是錯的,且年齡相差10歲,按常理說,外貌上應很容易辨別,但警察及檢察官卻都未察覺,直接移送簡易庭,而簡易庭的法官也未發現,直接判 5個月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因該未成年的女子未向觀護人報到,以致緩刑被撤銷並發布通緝,但一路從逮捕的警察、檢察官到執行入監、監所接管,竟然都沒有任何公務員發現異常,加上該劉姓女子因表達能力較差,只強調自己沒偷車,無法清楚替自己辯駁,就這樣糊裡糊塗坐了5個月冤獄。
直到近日,冒用她身分的嫌犯因他案被逮,才坦承18年前冒用劉姓女子身分,才讓沉寂多年的冤案曝光。最高檢察署為此提出非常上訴,希望為這離譜冤獄討回公道,沒想到,最高法院認為該案判決無誤,錯的是檢察官搞錯執行對象,是一審判決後檢察官未合法送達給真正嫌犯本人,所以認為蒙冤的劉姓女子不屬於非常上訴及再審的主體,而駁回非常上訴。院檢不斷互踢皮球,讓當事人想平冤捍衛名譽的希望落空,司法威信也再受人們質疑。
前述劉姓女子案,也有人認為,都服刑完畢了,再來平反也沒意義了,但事關當事人名譽,有無前科對一個人的人生是有很多影響的,最高法院認為錯的是檢察官搞錯對象,非法院的問題,因此駁回非常上訴,但法院真的沒問題嗎?法院審理案件最先要釐清的是「正確的當事人」,法院自己沒確認當事人是否為真,就誤將劉姓女子當成嫌犯,才會產生後續冤獄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3款:「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可以聲請再審」,該劉姓女子既是判決書上受判決的人,且已證明並未犯罪,明顯就是被誣告,已符合再審條件,最高法院的駁回明顯違法,應受公評並檢討。
我國的司法環境,對平反確定的冤案判決,一向非常保守,除了有關人命的案子,在社會輿論壓力下尚有平反機會外,往往法院為維持自己的面子,都強調確定的判決有既判力 ,當事人是否有救濟的機會,從來都不是他們關心的問題,導致許多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的冤案,當事人常陷求救無門的困境。但許多案件的確定,是因法律設計不良而來,尤其是只有兩審的案子,之前許多當事人第一審勝訴的,第二審卻逆轉敗訴,因只有兩審,當事人連再提出反駁的機會都沒有,案子就確定了,所以產生許多冤案,許多司法黃牛因此穿梭於高院之間,更讓司法歪風令人詬病。終因輿論壓力才修法開了另一救濟機會,即是當案件判決已定,但事後有新事實新事證出現,須給當事人有救濟機會,且不應有時間限制,才能讓司法人權有一線可見曙光。
素有法稅228之稱的太極門案,就遇到了相同的情形,該案被開出的稅單共6個年度(80-85年度),當初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竟在93 年度訴字第 131 號判決中,對同一事實做出完全相反的分裂判決,其中5個年度都判太極門勝訴,僅在81年度判敗訴,連法學教授都覺得不可思議,而81年度的稅單則是因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黃淑玲法官,在審案後未判決前,就升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後案件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又遇到這位法官,她竟違法未遵守迴避原則,直接將太極門的上訴駁回,因為我國的行政訴訟僅有兩審,所以黃淑玲法官兩次審判都參與了,而卻未迴避,等於直接剝奪了當事人的公平審判權。再者,因最高法院是採秘密分案,當事人根本無從事先得知法官是誰,當然無法提出迴避聲請,因此被直接駁回,也沒機會反駁,而造成81年度的稅單因而確定誤判。
爾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422號判決,再度判太極門勝訴,並在判決書直指81年度的確定判決有問題,但行政執行署卻堅持強制執行,執行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還曾兩度去函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提醒他們對同一事實,應為相同的處理(就是5個年度的稅額都已更正為零,沒理由另一個年度卻要繳稅),且告知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且諭知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得依職權停止執行。但這兩個行政機關卻都置之不理,依然違法強行拍賣,更違反程序,提早讓台北及台中國稅局共同承受,台灣公權力執意違法強搶民產的惡形惡狀,若不是真實遇到,實在令人難以相信。
更可議的是,行政執行署發給國稅局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罕見出現關鍵的「附記事項」,記載「嗣後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拍賣無效或拍賣撤銷,判決命令返還時,本件權利移轉證書即失其效力,本分署得命共同承受的移送機關撤銷,並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其事由。」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在執行程序後的權利移轉過程,很罕見會有這種附記事項,顯見新竹分署可能希望利用這種方式,事先為自己的違法拍賣罪行脫罪。而這次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因政府機關錯誤者而多繳的稅金,退稅請求權由原先的無限期改為15年,看來似有為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的違法執行脫罪之嫌,倒退的立法實在是民主法治國家之恥,而支持倒退立法的立委們,是否成了政府欺負人民的幫兇?是否明顯辜負人民的託付?
法律的目的在實現公平正義,自當以人權精神為依歸,但律法的制訂與落實則有賴立法及執法者的良心,正所謂「法正人邪,則法亦邪;法邪人正,則法亦正」,立法雖好,但執法者若偏離良心,則良善的立法也無法被正確落實,像前述太極門案,法院兩度去函提醒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與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撤回與停止執行,但利慾熏心讓公務員執意違法強拍民產,就是為領違法獎金,而立法院更配合財政部修法,將稅務機關錯誤造成人民溢繳的退稅請求權縮為15年,試圖為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的不法搶民產事件解套,不僅讓我國的民主倒退,更重創法律追求公平與正義的精神。
近期司法世紀醜聞翁茂鐘案,銀行原有3億元的本票債權,卻因司法人有心弄法操作,造成唯一求償證物本票被法院沒收,銀行平白損失3億元債權,而太極門案司法三審判決確定,都認定敬師禮是贈與,沒有稅的問題,但太極門的土地,卻被行政執行署違法強拍,收歸國有,現連未犯罪的劉姓女子想平反其名譽都不可得,我國的民主與法治到底出了甚麼問題?司法者可以為所欲為的違法玩法,操弄善良百姓的財產與人權,而不受法律規範懲戒嗎?這樣的國家制度,是否已經失速脫軌的離譜了?全民還能忍耐嗎?辜負人民的立委們,下次選舉還能騙到多少無知人民的選票?台灣的司法危機,已命懸一線,令人驚心動魄,再不改革煞車,來得及嗎?
(如有侵權請通知我們,會立即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