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曾啟津

筆者無意間發現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一則訊息「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稅捐或罰鍰已超過5年,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或遭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答曰:「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106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121年3月4日:(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令筆者驚駭莫名,因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第2款明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並無排除規定,而財政部居然以行政解釋超越,是什麼鬼使神差,指鹿為馬?

就欠稅而言,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之適用應優先於行政執行法:

因稅捐稽徵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同法第六條:「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可見稅捐稽徵法確實特別法;行政執行法第一條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稅捐稽徵法與行政執行法就限制出境競合問題檢討一文(臚列在財政部全球資訊網中),其結語提到,對於有關對欠稅人限制出境處分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為宜,而行政執行法並非排除不用,仍可依稅捐稽徵法未規定或規定未竟詳細時之補充規定,如今財政部自甘墮落,倒果為因,踐踏人權,令人不勝噓唏。

反觀刑事限制出境也有時間限制(2019年新修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對於,偵查中及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限,偵查中檢察官逕行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不得超過八個月,若認有繼續限制必要者,應於限制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延長,第一次延長不得超過四月、第二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以延長二次為限。至於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超過八個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罪者,累計不得超過五年;其餘罪累計不得超過十年);而行政執行法對限制住居並無時間限制,如此一來,限制出境豈不就沒完沒了,欺壓百姓無絕期。

(如有侵權請通知我們,會立即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