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台灣將於2022年8月30至9月2日舉辦「中華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因聯合國2003年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為展現反貪腐之決心,並求能與國際反貪接軌,遂於2015年制定台灣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公布於同年12月9日施行。2018年台灣政府自主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並邀請 5 名國際反貪專家來臺完成國際審查,歷經4年後,今年8月底又將進行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

貪腐一直是世界各國頭痛的問題,而最容易貪腐的,就是握有公權力的政府官員,因為他們會運用公權力來從中違法獲取各種利益,並掩蓋犯罪的事實,而且會設法讓受侵害者求救無門。而貪腐不會只出現在違法濫權的犯罪事實上,其實有些政府官員的貪腐,是隱藏在不合理的法令或自家單位的解釋函令裡面,藉著限縮人民的救濟權,再透過單位內部無法源依據的獎勵辦法,來攫取違法獎金,形成另一種變相的貪腐,就像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就規定,納稅人須先繳納稅單1/3的金額或擔保,才能進入救濟程序,否則稅務機關馬上就可移送強制執行,直接拍賣納稅人的財產;或者就算案件已經進入救濟程序了,拍賣執行程序也可以繼續進行,不須理會訴訟進度如何,因此就形成了只要官員要多領些獎金,就亂解釋法令,直接開出稅單,或者欠繳小額稅費,卻動輒拿上百倍的房產土地來拍賣抵繳,極其荒謬不合理的違反比例原則,種種手段讓原本不須繳稅的無辜稅災戶,直接被拍賣房產土地,直接剝奪人民賴以維持基本生存權的根基,台灣人民就是這樣飽受政府公權力的暴力欺凌。

雖然,各國稅制對惡意逃漏稅都有加罰的規定,但大都在1倍以內,像美國最重罰只需多繳到本稅的0.5倍,但我國的稅制,卻是不分惡意或非惡意,全都重罰本稅的好幾倍,為何我國罰款的倍數會如此高的這麼嚇人?說穿了就是稅務獎勵金在作祟,因為只要開罰的稅單金額越高,獎金就領越多,於是稅務員不管納稅人是否惡意,一律都開出高倍數的鉅額罰款,而行政執行署對有疑慮的案子,雖然依法可以依職權暫停執行,但是因為只要有執行,就有獎金入袋,所以當然是直接超額查封拍賣土地房屋,哪裡賺越大哪裡去,哪管納稅人是否有冤屈?

之前新北市一位96歲高齡人瑞,24年前賣掉家族土地得款10億元,扣掉增值稅4億,稅後尚餘6億元,該婦人用該筆錢向銀行購買無記名可轉讓定存的儲蓄型保單,因年老而交給兒子幫忙運用,卻被國稅局認定漏報贈與稅,要補繳2億8千萬元,並加罰一倍,總共要繳交5億6千萬元,等於賣了土地的10億,最後僅剩4千萬,其他的9.6億都是國家拿走了,老婦經過19年行政訴訟都敗訴,被行政執行署追到連人身保險的保單都不放過,讓老婦人哭訴她一生奉公守法,卻變成欠稅大戶,甚至夜夜難以安睡,常常夢到被婆婆責罵,實在生不如死。

再如四大港商的稅務案,僅因彼此的會計算法不同,繳納的稅額並沒有減少,但國稅局仍然祭出重罰,除要求港商不但要補稅5千多萬元,還要加罰高達7-8倍,不成比例的罰款,讓連補帶罰的稅金將近5億元,簡直是嚇人的天文數字,逼得四大港商不得不退出我國市場,不僅讓日後的稅收減少,更減少了臺灣年青人的工作機會,少數官員為了多領一些獎金,造成台灣經濟的停滯與倒退,實在是比違法的貪汙還要嚴重,更是台灣經濟倒退責無旁貸的元凶。

以上兩例的罰款雖不合理,但至少錢還有進國庫,但是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已經進化到錢沒有進國庫,他們依然可以有辦法領到高額的獎金,這如果不是貪腐,那什麼才是貪腐?素有法稅228冤案之稱的太極門稅務冤案,國稅局僅憑侯寬仁檢察官的違法起訴書,未依法調查就開出6個年度的違法稅單,纏訟二十幾年,國稅局2019年終於認錯,將其中5個年度稅單更正為0,但卻不願撤銷1992年度的違法稅單,並強行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拍賣,期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發函給這兩個單位(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提醒他們對同一事實的稅單,應該做相同的處理,但他們完全置之不理,依然違法強行拍賣,更違反程序提早讓台北及台中國稅局共同承受,寫下台灣政府用公權力違法強搶民產的嚴重惡例。

而行政執行署為何要違反程序,提早讓台北及台中國稅局共同承受?因為每多一次拍賣程序,拍賣價就要減少20%,而執行署人員的獎金是藏在預算中,只要年度一過就無法動支,所以必須在年度經費結算前搞定拍賣,於是為了高額獎金不惜違法犯紀,然而弔詭的是,該次拍賣並無人應買,所以國庫並無入帳,國庫既然無錢入帳,則何來的獎金可發?原來冤大頭還是人民,人民的納稅錢早就編在預算裡了,本來人民納稅錢是要用來提供社會基礎建設,卻被違法官員編列成獎金預算,就這樣流入私人的帳戶裡,更可議的是,行政執行署拍賣完太極門的修行土地後,發給國稅局的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罕見出現關鍵的「附記事項」,記載著「嗣後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拍賣無效或拍賣撤銷,判決命令返還時,本件權利移轉證書即失其效力,本分署得命共同承受的移送機關撤銷,並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其事由。」

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在執行程序後的權利移轉過程,很罕見會有這種附記事項。顯見新竹分署早就知道這件拍賣案的正當性有問題,可能希望利用這種方式,事先為自己的違法拍賣罪行脫罪。

其實現行的法制有規範,若公務員發現錯誤,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更正錯誤,但是若發現有錯而不願依法更錯者,法律卻未規範有任何懲處。因此獎勵金的預算提供了稅務員及執行人員無限貪瀆的機會,所以要杜絕貪腐,需要一一廢除這些貪瀆的根源:
一、立即取消無法源依據的稅務獎金及執行獎金。根本斷絕違法禍源。
二、救濟程序進行中,根本不能進行強制執行。應儘速修法廢除仍可執行的錯誤規定。
三、對違法濫權而不依法行政的官員,應明定其應負的刑責,以杜絕犯罪。
只有廢除這些貪瀆的脈絡爪牙,才能斬除斷絕貪瀆的劣根,也才不會讓台灣的貪瀆行徑不斷,否則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就喪失功能,只是淪為貪瀆者的遮羞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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