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吳鵑夢
12月是人權月,不久前行政院舉辦人權日學術研討會,聲稱今年是人權大年,一口氣完成了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5個公約的國際審查。然而,花大錢去辦國際會議,臺灣人權真的進步了?還是一場大拜拜?一場由民團舉辦,以「呼籲政府搶救人權.法稅改革不能停」為主題的論壇,透露出人民真實的心聲。
其中,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觀察員吳志中,分享了在美國華府進修時,聽到的美國憲法和三權制衡的過程。筆者深有所感,提出分享:
美國憲法的核心在於制衡,官員依照法律相互監督。在1924年時,美國財政部設立了稅務上訴審查會,等同我國的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後來改組成為稅務法庭,要求納稅者負舉證責任。這讓稅務的稽徵官員,獲得了不受制衡的權力,濫開稅單,藉以敲詐勒索,中飽私囊,無惡不作,以至引發重大民怨。直到了1998年,第三代納稅者權利法重大改革,規定納稅者保護官不能轉任,更不能兼任稽徵稅官,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發生,並且將舉證責任改由國稅局承擔,才終於使美國的稅制更加完整,並得以保障賦稅人權。
反觀台灣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公布後,即遭專家學者不斷質疑,納保官由稽徵機關派員兼任,「球員兼裁判」、「官官相護」,無法保護納稅者;辦理稅務案件的法官,全數就地「合法」為稅務專業法官,完全不符合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強化人民對稅務案件審理之信賴的立法精神。
已故前財政部長許虞哲有句課稅名言:「要談稅務人權,就不用課稅了」。稅官眼中只有課稅,不講保護納稅人應有的人權,而行政法院本應為人民行政救濟的管道,但在球員兼裁判,且法官多數不熟稅法之下,稅務訴訟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4%,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
台灣的稅災氾濫,民怨四起。美國開國元勳、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 有句名言:「收稅是種強大的力量,使用不慎就會造成毀滅。」美國稅制上的制衡機制,讓司法權來糾正已經被濫用的行政稽徵權,造福全美國人,值得借鏡。期盼台灣也能出現有良心的從政者,改革台灣的法稅制度,搶救人權,讓人民免受稅災之苦,救國救民。
(如有侵權請通知我們,會立即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