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許問

媒體報導,桃園一名男子,繳交勞保費最高級距長達24年,卻在55歲生日前夕不幸過世,當家屬到勞保局請領年金時,竟被拒絕給付,等同24年來繳納的保費「全數充公」,讓家屬無法接受。

據悉,男子以最高級距投保勞保繳費長達24年,直到52歲那年退休離開職場。由於他在55歲生日前夕因病過世,不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的資格,家屬本以為至少可以拿到勞保給付,但勞保局卻以投保未滿25年、退保年齡未滿55歲等理由拒絕給付。

家屬無法接受,認為男子投保24年,最後卻一毛也領不到,等同「全部充公」。對此,勞保局則解釋,請領勞保年金規定,要請領一次老年給付有兩項條件,一是年滿50歲、投保年資滿25年;二是年滿55歲,投保年資滿15年。此外,因男子也非在投保期間因病離職1年內過世,恰巧3條件皆未符合,才會無法請領勞保給付。一時之間輿論譁然。

參照釋字第 310 號解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傷病給付,乃對勞工因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所為之補助,與老年給付係對勞工因退職未能獲取薪資所為之給付,兩者性質相同,其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應重複請領傷病給付」,反觀本件事人不能請領老年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從而本件勞保局應給付當事人保險給付。

本件勞保局應速更正,因傷病給付不同於老年年金給付,不可混為一談,否則,被譏諷,台灣韭菜交了24年保險後死了,財產全部獻给蔡英文了。原因非常簡單:他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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