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簡月
報稅季到了,人民除了繳稅之外,還能主張納稅人權益嗎,「納稅者權益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號上路了,納稅人權益因而提升了嗎?我們來看老農的故事。
蔡姓老農是三兄弟,在民國67年購買了一塊1000坪的農地務農。當時,由於法律限制,農地的登記只能歸屬於一位所有人。在97年,政府對他們的土地進行了強制徵收,並提供了補償,但只歸還了400坪的土地。
在104年,他們將這400坪的土地賣給了一位建商,並依法繳納了土地增值稅。然而,在106年,他們卻收到了3000萬元的贈與稅稅單,國稅局僅憑臆測認定這筆賣地所得是兄弟們之間的贈與。
老農指出,他們感到政府對他們的欺騙。原來對於老農三兄弟賣地給建商是否需要繳納稅款,國稅局解釋函令居然有兩個版本,而老農提供的函釋內容顯示,只有非自耕農才需要繳交其他所得稅,而老農三兄弟是自耕農,因此不需要額外繳納稅款。然而,國稅局提供的是同一個文號的函釋,卻刪除了自耕農的條件,導致不論是否為自耕農都需要繳納稅款。
長久以來,財政部跳過立法程序,自行產出9000餘條的稅務解釋函令,而遭專家嚴厲批評,民眾也質疑,稽徵機關怎可自行制定法律,並對法律進行解釋呢?陳祖祥律師對此表示,財政部很善於在這方面擴大解釋法令的範圍,大法官所宣告違憲的案例中,其中最多的就是這些函釋。過去至少有13件國稅局的函釋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法稅改革聯盟創辦人吳景欽教授參與本案救援:我們也向稅務官員提出了這個問題,但他們的反應非常驚訝,他們說:『啊,你們找納保官,那就不用談了。』稅務協商不順利之後,蔡家決定尋求納保官的協助,但不找還好,一找納保官竟收到一倍6400萬的稅單。
根據納保法第20條的規定,在各區國稅局設置了99位納保官來協助納稅人,但在一年內處理不到200件案件,相對於每年4000多件的稅務調查案件,成效並不顯著。
理論上,納保官應該是一位仲裁者,卻由由稽徵人員擔任,這必然會引發利益衝突的問題。東吳大學葛克昌教授表示,而各國都有納稅者保護官,各國中我們的最糟糕,因為設在稽徵機關下面,週一至四是稅官,週五是納稅者保護官,試問如何保護納税人?葛克昌呼籲納保官要與國際接軌,要有獨立性,卸任後不能回到稅務機關。台灣的納保官和稅務官是同一國稅局的人,根本就是球員兼裁判,如何讓人民信服,又如何讓民眾感受到保護納稅人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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