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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先生
國稅局查得時間:101.12.20
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 簡 字第5號行政判決

簡述:屋主徐先生工作不在台中,媽媽代為售屋。補稅加罰共76萬5千元
徐先生以自住為本意於101年6月購入臺中市南屯區該房地,並無藉買賣房屋獲取利益之投機意圖,嗣考量尚無前往中部就業之機會,而委由其母陳君處理售屋事宜。陳君因不諳奢侈稅相關規定,而電洽稽徵所詢問,該所人員回答,戶籍內有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就符合自用條件,不會被課奢侈稅。因為陳君有設籍該屋,以為非屬課稅範圍。嗣後竟遭國稅局以陳君身分不符合法令規定需未成年直系血親為由,補徵奢侈稅並重罰共計76萬5千元。

 

二、陳先生
國稅局查得時間:104.10.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1824 號行政判決

簡述:新北市陳先生,太太懷第二胎,養不起房得售屋。補稅加罰共525萬元
陳先生為減輕父親負債,而向父親承購位於新北市的房屋自住,並於97年11月26日將戶籍遷入此屋。因工作地點、女兒學區及就學環境等考量,於100年4月21日將戶籍均遷至臺北市,但仍一直居住於該新北市的房屋,有相關繳費單據足以證明。後來因支付房貸、經濟壓力及配偶懷第二胎,陳先生才於101年12月6日將房屋出售。
國稅局竟無視陳先生100年4月21日只是將戶籍遷出,實則長期均居住於該屋之事實及證據,竟以其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房屋為由,補徵奢侈稅並處一倍罰鍰,共計525萬元。

 

三、李泳賢
國稅局查得時間:101.10.26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 裁 字第 454 號行政裁定

簡述:首購族李先生,負擔不起房貸,賠錢售屋。補稅加罰共219萬元
李泳賢先生在民國101年7月份接獲國稅局通知,關於在民國101年5月份賣掉桃園市大業路房子,但因為未滿二年戶籍不在新屋之下,必須繳交奢侈稅高達賣屋總房價的15%。
他拿出水電費收據,證明自己確實自住自用不是炒房,而且身為獨子的他未將戶籍從嘉義縣老家遷出,只是很單純為了盡為人子女的一點孝道
100年李泳賢買入房屋購屋成本660萬,負擔不起龐大貸款,在101年售出,成交價680萬,扣除土地增值稅、契稅、裝潢、過戶、代書等費用,根本無獲利可言,更無炒作意圖,然國稅局卻連補帶罰課徵李泳賢204萬元奢侈稅 (含滯納金為219萬)。

 

四、楊先生
國稅局查得時間:103.6.27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判 字第 196 號行政判決

簡述:新北市楊先生,屋主兒子設籍,自住售屋。補稅加罰共729萬6千元
楊先生於100年7月24日,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新北市房地。出售之前,其子楊承恩便已設籍自住。
楊先生從政令宣導影片,得知出售「自用住宅」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認為其子設籍自住就是「自用住宅」,不料國稅局卻以所有權人楊先生本人未設籍為由,補徵奢侈稅並處一倍罰鍰,共計729萬6千元。

 

五、吳先生
國稅局查得時間:101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訴,394號判決

簡述:台中吳先生退伍在即,負擔不起,要賣房。補稅117萬元。
吳先生於100年9月29日因買受臺中市房屋,當初購買該房地之目的是為了自住,此由其母親患有憂鬱症及阿姨目前仍住於該房地同社區之事實可證明。
後因吳先生考量即將退伍,基於財務負擔問題,乃無奈出售該房地。因一時疏忽未遷入戶籍,國稅局即以其未設戶籍,以及持有期間未逾1年,而補徵奢侈稅1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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