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詳加閱讀,保障自身權益,利己利人,防杜冤案,防止稅災

1.有所得就要課稅嗎?

A:當然不是!在憲法租稅法定主義之下,人民依法繳稅,政府也必須依法課稅,否則就是違法。法律規定有應稅所得、免稅所得及停徵之所得項目。免稅所得及停徵之所得項目無須繳稅。

參考法令:所得稅法第4條。

2. 我已經申報繳稅了,為甚麼還收到稅單?

A: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利用扣繳歸戶系統,蒐集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以及地政事務所財產所有人資料,掌握全國人民的所得及財產資料,國稅局與納稅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互相核對後,有短漏報所得者,由納稅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所發出補稅單。

3.發單要我補稅或處罰,難道事前都不用通知我嗎?

A:核定補稅過程,依法本應事前給納稅人陳述意見機會,讓納稅人對即將發出的稅捐處分提出說明,但以前實務上卻常以稅捐處分有復查程序而不給納稅人事前陳述意見機會,導致納稅人收到補稅單才知道自己被補稅。現在稅捐稽徵法增設納稅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了,一定要事先給納稅人事前陳述意見機會。

參考法令: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但書、稅捐稽徵法11-5、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

4. 稅捐稽徵上,一筆刑事上須沒收的犯罪所得,可能同時於稅捐上又會被課所得稅嗎?

A:依刑事優先原則,刑事犯罪取得之所得,依法應予沒收,其犯罪行為已受刑事處罰,不得再對犯罪所得課稅處罰,施以財產權侵害。所得既認定屬犯罪所得,即不可能是合法所得,否則有相互矛盾之邏輯錯誤。

參考法令:行政罰法第26條。

5. 國稅局開稅單,可以完全依檢察官起訴書資料,而不依職權調查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及稅法相關規定,國稅局開單前應依職權調查。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而已,所有的待證事項都要經過法院審理才能作為證據,所以起訴書根本不是司法機關的裁判,國稅局不能未依職權調查,就直接以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

參考法令:行政程序法第36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納保法第11條、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

6. 在稅捐核課上,如果案件是由刑事案件所衍生,稅捐機關可不等刑事判決確認系爭所得的性質,就發單課稅、處罰嗎?

A:如果案件是由刑事案件所衍生,因為刑事與稅務案件是同一個基礎事實,而且刑事法院較行政法院採取較嚴格的程序去審理事實及證據,所以行政法院判例及財政部函釋皆明確指出應該要等刑事判決結果確定所得性質才可以發單課稅。

參考法令: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行政法院32年判字第18號及財政部93年9月29日函釋。

7. 在收到一張不合理、不合法的補稅單,人民可先採取什麼措拖?

A:1.納稅人若認為稅單是誤記、誤算或其他顯著之錯誤;或對同一課稅事實重複發單通知繳納之情形,於繳納期間內可以申請「查對更正」。

  2.若未獲更正或對更正結果不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1. 如果認為稅單不是錯誤或是重複的情形,不適用更正程序,即可直接申請復查。

參考法令:稅捐稽徵法第 17條及第35條

8.當你不滿意復查決定的結果,接下來你可怎麼做?

A: 不滿意復查決定的結果,可以提出訴願尋求救濟,若有問題的稅是地方稅(如:房屋稅、地價稅),就向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若是國稅(如:所得稅、營業稅)則向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出。

參考法令:稅捐稽徵法第38條

9. 提起訴願,有沒有甚麼要件?

A:訴願時要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會遭到限制出境、財產遭到查封、拍賣、變賣,或管收等情形。

侵害人權:上述規定是侵害人民訴願權的違憲規定,人民對稅捐機關開出的稅單有所不服,尚在救濟當中,稅額或是否應繳稅尚未確定,卻要人民先繳納一半的稅款,等同未審先判,政府應儘速修法,將該規定刪除。

參考法令: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

10. 什麼單位負責「訴願」?

A:訴願係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負責受理,各該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此外,為加強對納稅者權利保護,納保法更訂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侵害人權:加入體制外成員之原因,是為了保障人民之訴願能獲得公平、公正的審議,提高訴願決定的公信力。但因為訴願委員之遴選主導權操之在機關,機關所遴聘的都是與其較為親近的專家學者來擔任委員,使得目前情形均是由現任官員主導訴願案件,難以達到公正、客觀審議之目的,應該改善。

參考法令:訴願法第52條第1項第2項、納保法第17條

11. 當你不滿意訴願決定的結果,接下來你可怎麼做?

A:訴願結果民眾如果還是不服,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之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由司法權介入審查,要求法院就公法上的爭議做出公正判決。

  自民國101年起,除了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外,司法院在地方法院另外設置行政訴訟法庭。就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例如處分輕微或是處分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案件)以及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法庭為第一審法院,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其他一般通常案件,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第二審(終審)為最高行政法院。

參考法令:訴願法第90條、行政程序法第4、5條規定

12. 我國行政法院為何被稱為「敗訴法院」「駁回法院」?

A: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黃士洲副教授統計100~102年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只有6.11%,甚至五年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129件訴訟案件中,人民只有1件勝訴,平均勝訴率僅0.78%

資料來源,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秘書室網頁http://sec.ntub.edu.tw/files/16-1023-37415.php,最後瀏覽日期107年3月25日。

13. 當行政法院判你勝訴,是不是代表稅捐機關發給你的稅單從此一筆勾銷?

A:由於現行行政法院怠於就事實與稅額做出認定,沒有撤銷原處分,只把案件發回原處分機關要求重為適法之決定,於是案件又回到納稅人當初不服而提起復查的始點。稅捐機關經常把稅額或罰鍰改一改,就重新開出稅單,人民就算勝訴也沒用。

侵害人權:重新開出的稅單若納稅人不服,只得從頭再走一次訴願、行政訴訟,進入無效、無止盡救濟輪迴,根本無從得到有效而即時的救濟,變成所謂的「萬年稅單」,這也是為什麼連學者專家都以「羊入虎口」、「苛政猛於虎」比喻台灣人民稅務救濟的困境與荒謬。這種現象已經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8條的規定。

參考法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8條的規定

14. 在判決確定後,當你或稅捐機關發現稅單的確是違法,除了提起行政救濟外,你或稅捐機關依法還可以如何做?

A:因為依法行政是政府機關的義務,所以即使因為納稅人疏忽沒有提起救濟程序,行政機關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違法的稅單,納稅人也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如果經過判決之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以證明稅單錯誤,除了依法提起再審外,也可以依照前述程序,撤銷稅單。

  例如曾建元教授火燒厝的損害賠償被國稅局趁火打劫,硬被說是所得要課稅,最後國稅局依照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

參考法令:行政程序法第117及128條

15. 在稅捐稽徵及稅捐救濟中,人民可以向稅捐機關、訴願會、行政法院申請看課稅資料嗎?稅捐機關可以有所保留嗎?

A:稅捐稽徵法雖規定稅捐機關有保密的義務,但稅捐秘密主要在於保護納稅人之個人的利益。而有關其本人之課稅資料,對其個人並無秘密可言。故納稅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在稅捐稽徵及稅捐救濟中,申請抄錄影印有關其課稅資料時,稽徵機關、訴願會及行政法院自應予以提供,不應拒絕及有所保留。

參考法令:稅捐稽徵法第33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訴願法第49條、行政訴訟法第96條、

16. 稅捐機關在稅捐事件中,在什麼情況下可對納稅人實施財產之禁止處分?禁止處分的財產金額有無限制?

A:當納稅人在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且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稅捐機關就可以對納稅人名下,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執行禁止處分。

  所謂禁止處分,就是限制納稅人就其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侵害人權:法律明明規定稅捐機關只能就相當於應繳稅捐金額的範圍內禁止處分,但目前實務上,稅捐機關卻常常超額禁止處分,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參考法令: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

17. 稅捐機關在稅捐事件中,在什麼情況下會對納稅人作出限制出境之處分?

A:欠稅金額達到下列標準者,稅捐機關會對納稅人限制出境(1)營利事業:欠稅及已確定罰鍰達 200 萬元;行政救濟終結前為 300 萬元。(2)個人:欠稅及已確定罰鍰達 100 萬元;行政救濟終結前為 150 萬。但已對納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者,可以免除限制出境處分。

侵害人權:國際人權專家針對我國欠稅竟然可以對人民限制出境,提出要求檢討改善的結論性意見,然財政部僅將限制出境的金額調整,並未徹底改善。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及違反憲法所保障人身自由權。

參考法令: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18. 稅捐機關在稅捐事件中,在什麼情況必須解除禁止處分?

A: 如果納稅者的稅單經過行政救濟撤銷,或者納稅人繳清所有滯欠稅捐,稅捐機關應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如果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納稅人提供擔保或因經撤銷而使課稅金額下降,稅捐機關也應該主動解除超額部分的禁止處分,否則就涉嫌強奪民產。

參考法令: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

19. 稅捐機關在什麼狀況下,才能開出補稅單?

A:行政機關有調查證據的權利及「義務」,調查時應該要遵循合法程序,亦即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例如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當場陳述意見等。且稅捐機關要舉證證明「有補稅事實存在」,才能開出補稅單。

參考法令:行政程序法第36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納保法第11條

20. 在稅捐稽徵中,稅捐機關可以作出針對性的課稅處分嗎?

A:我國憲法規定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規定財產權應受保障,而行政程序法也有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所以政府課稅也要秉持平等原則,如果同類的個人或公司、團體沒有課稅,就不能針對特定的個人或公司、團體,作不同於一般原則之課稅處分。

參考法令:憲法第7條、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6條

21. 在稅捐稽徵中,如果納稅人不提供帳冊資料,稅捐機關可以用推計的方式課稅嗎?

A:當納稅人無法提供帳簿憑據書證等直接課稅資料時,如果發現納稅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稅捐機關在報經財政部核准後(「重大逃漏稅嫌疑」及「報經財政部核准」二項要件,缺一不可),才可以調取銀行等資料進行調查,才可參酌同業利潤率標準推計課稅所得。

  但是只能針對課稅基礎進行推計,例如營業額、所得額、銷售額、收入、費用、盈餘的金額等稅捐計算基礎的金額。對於課稅事實的認定(例如所得性質、納稅人是否有營業行為等),應經過查明並有證據才可認定,不可以用推計的方式認定是否具備課稅的要件。

參考法令:所得稅法第83條、第83條之1

22. 稅捐機關人員可以隨意取得案外人的個資嗎?

A: 稅捐機關人員不能隨意取得案外人的個資。稅捐機關對當事人資料之蒐集,應有特定課稅目的,而且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也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稅捐機關若要取得當事人個資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對當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個資,自然不能隨意取得。

參考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23. 稅捐機關人員在進行調查時的合法程序為何?

A:稅捐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告知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同時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於代理人到場前,得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參考法條:納保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

24. 遇到稅捐機關人員對進行不合法的調查,可以怎麼做?

A:如果稅捐人員進行不合法的調查,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參考法條:納保法第12條第3項

25. 每個人都有設置帳簿的義務嗎?

A:只有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需要設置帳簿,個人沒有設置義務。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得稅法第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