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成虎,遭朋友陷害,27歲入監,無期徒刑三審定讞,無辜被關近七年,女兒認不出爸爸,老父母日夜奔波,他是冤獄受害人蕭明岳。你也許聽過他的故事,一名無辜的人被判有罪,義憤填膺嗎?有天受害者會不會是自己?這樣的法律制度,你安心?

真相沒辦法還原,只能趨近,當人在做神的事情,難免有錯誤。

若查明檢察官誘導,可以究責嗎?
現階段法官法,可依照個案評鑑制度,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但是個案評鑑的時限是判決確定後的2年內。

100年6月21日,蕭明岳遭檢察官起訴,同年12月29日蕭明岳案第一審判決。今年107年,早已不在規定的期限內。所以,若查明檢察官確實有違法取證,也不能透過法官法,淘汰不適任檢察官。

但是,更該反思的是,在這兩年,冤獄案件的救援同樣也在進行。司改會中辦黃暐庭主任表示,「若啟動評鑑,當事人與救援團隊往往擔憂,執法人員會對此失去善意,反造成冤案救援不利。」

因此,黃暐庭主任提出建議,若當事人提出再審,評鑑希望能中斷,延長時效。

除了法官法,還有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的規定,最重可處高達7年的有期徒刑,但是以蕭明岳案而言,義務辯護律師邱顯智表示,「誘導證人不會構成刑法,濫權追訴才有瀆職罪。」黃暐庭主任也補充,「儘管檢察官濫用職權意圖取供,以濫權追訴罪定罪,機率太低,關鍵在於如何舉證?這是主觀的問題。」
如何證實檢察官主觀「故意」使別人入罪?非常困難。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向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提出質詢,針對此案,法務部是否承諾,一定究辦到底,絕不包庇?邱太三表示,「如果有違法事實,一定會提出彈劾。」

司法三人成虎,誰來把關?

蕭明岳案的法官只依運毒集團成員們的供述,認定蕭明岳犯罪。其他物證,包含海洛因、行動電話、運毒之圖書、指紋比對、聲紋比對、匯款資料、扣案電腦等都無法證明蕭明岳涉案。

沒有任何證據的判決,為何還判得下去?

黃暐庭主任認為,「其實也不能怪法官這樣判,因為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共同被告的供述證據裁量範圍多大?美國有證據法典,規定哪一類的證據可以成為補強,而台灣沒有。」台灣法律,只有釋字582針對共同被告自白做限制,但對於其他補強證據應如何取捨的基準,換句說,如果沒有沒有基準的誰有證據力誰無證據力,僅憑法官判斷,就容易因辦案方便,草草定案。

法官判錯,那就再審啊!可是每年能再審的案件卻又不到十件。

支持司法改革的林孟皇法官先前曾在《報導者》受訪中坦言「法官不是神,不可能完全沒有判錯。因此,非常救濟手段的再審門檻就不應該那麼嚴苛,要更容易開啟,這是台灣司法還需要更進步的地方。」

補償?國賠?

蕭明岳案未來若成功平反無罪,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賠償。

但是,可因檢察官的濫權,請求國家賠償嗎?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的現行規定,求償無門。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針對條文修正,還是要由下而上處理。」

2018年3月30日,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申請自動調查,司改會未來將以調查報告與同案被告滅證地點指認錯誤,作為新事證提請再審。

新聞來源:TVBS

「三人成虎,五人入罪」─因朋友謊言,蕭明岳被判無期徒刑?

對於關鍵的影片,法院怎麼說? 文/法操

就此次引起廣大爭議的影片,在一審時蕭明岳的辯護人就有提出爭執,認為檢察官對於郭哲委多次利用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加以訊問,並節錄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所言,檢察官直接要求郭哲委指稱被告蕭明岳為共犯(詳見:台中地院100年重訴1711第438至456行)。

對此法院表示,減刑是法律上刑事責任的利益,並非不正手段。本案檢察官是以適當之方法曉諭被告,或積極勸說,讓被告坦承犯行。就算檢察官真的有像蕭明岳說的以比較通俗或淺顯直接之用語勸說證人梁嘉麟、郭哲委、宋雲仙、宋雲華、呂昌駿等人,使其等在明瞭上開依法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權益,於偵查中坦承其所為犯罪之全貌,不得任意指摘檢察官所為係屬非法之利誘行為。(詳見:台中地院100年重訴1711第457至498行)

但值得注意的是,從影片中我們可以看到檢察官原本以為書記官沒開錄音,才勸郭哲委指認蕭明岳,覺得已經勸好郭哲委後,才叫書記官開始錄音!(15時25分11秒)在影片的最後,郭哲委還問檢察官要怎麼講,最後才指認蕭明岳是共犯。這樣的取證過程,真的大有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檢察官不但無視於刑事訴訟法規定,還直接建議被告怎麼回答,這樣的取供方式,並非僅是法院所稱的曉以大義,若檢察官只是單純以法定減刑事由告知被告,那麼為什麼不在一開始就錄音,反而在跟郭哲委喬好之後,才開始錄音呢?難道檢察官是在跟被告串供嗎?

「案重初供」三名翻供被告不起訴處分?

本案疑點重重,民間司改會長期為蕭明岳的案件奔走,希望能夠翻案。曾經向地檢署告發三位翻供的被告作偽證,但地檢署以「案重初供」作為不起訴處分的理由。這樣的不起訴處分,對於蕭明岳案無疑是一記重創。因為蕭明岳案,除了共同被告的證詞,並沒有其他具體的證據認定他有犯罪,如今以偽證罪的確定判決當作新證據的再審途徑,也因檢察官的不起訴處份告終。

雖然檢察官有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但以「案重初供」作為理由,真的合理嗎?「案重初供」並非本案獨有,而是實務上長期的見解。實務認為,發生重大案件後,一開始接受訊問,最具有可信度,原因在於剛被抓到的時候,思慮較為混亂,作偽證的可能信較低。但這樣的見解的理論基礎到底是什麼?

若案重初供是可信的理由,一開始否認到底的被告,為什麼以案重初供,認為所言為真呢?這時候又變成否認犯罪是人之常情嗎?另外,從判決書也可以看到,法院竟然以共同被告行使緘默權,就認定被告刻意規避犯行、隱匿共犯。這樣的判斷,不是公然侵害被告緘默權嗎?

本案中再次讓我們看到,當人民面對國家公權力的無助。法院僅以共同被告的證詞,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即便日後蕭明岳真的平反,也很難要求經手此案的法官、檢察官負起責任。因為法官與檢察官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須要負責。

強烈建議陳師孟監委,立即介入,調查蕭明岳此案,才能揪出這些使用不正手段偵查的司法人員。另外對於法官和檢察官的責任,是否要在刑法內設立更多規範,以避免恐龍法官和檢察官的出現,也是我們在立法制度上可以考量的!

新聞來源: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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