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若渝/台北報導】 4月26日立法委員蘇巧慧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提出,行政院研考會早在1995年就委託學者就特種基金進行研究,提出了諸多弊病和看法,包括成立基金無法源依據、基金無法自給自足、盈餘繳庫未臻健全、管理不易落實、普通基金與特別基金重覆編列、裁撤合併未落實等等,至今沒有一個被解決。根據2018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特種基金的規模,合計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已經高達4兆3千億,相當於普通基金規模的兩倍,但這麼龐大的預算規模卻充斥著種種的亂象。蘇巧慧認為要替國家建立長治久安的制度,而這麼龐大複雜的預算,更需要專法來管理,用以節制政府機關的濫權,並提升特種基金運用的效能。
蘇巧慧分析特種基金的亂象,第一,許多特種基金沒有法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明定,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中央銀行是根據行政院組織法,台灣鐵路管理局是依據交通部組織法,但是經濟部所屬的四個國營事業,包括台糖、台灣中油、台電、台灣自來水公司,沒有一個有法律依據,連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也沒有法源。另外大專院校轉型及退場基金,法律都還沒有通過,基金就成立,此為第一個亂象。第二則是投資民營事業毫無章法,部分經營績效欠佳,沒有退場機制,對於公股權益的保護有欠周延,訊息揭露也相當不足,甚至當特種基金的目標無法達成,績效不彰或目標已經達成後,也應該要有退場機制,但目前都沒有。第三個亂象是盈餘剩餘分配,或者虧損短絀的填補各行其事。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給各種特種基金自主性,但結果就是沒有效率。譬如2015年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它剩餘了5億7千萬,但分配用在提存公積一億元,補充基金5千萬元,繳解國庫7500萬,而未分配剩餘竟然約3億5千萬,造成未分配剩餘遠超過分配剩餘。這些亂象都讓她極為不解。
為了解決問題,蘇巧慧特別參考現行的管理準則,並針對目前特種基金的一些亂象、弊端具體明定規範,與22位立委共同擬具之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草案,當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排入草案之審查。蘇巧慧於提案說明中指出,我國現行預決算法規,除了預算法與決算法是法律外,其他都是命令或行政規則,這對於立法院審查預決算,監督政府執行預算,顯然都過於簡陋。事實上現行預算法第4條及第96條,也希望能針對特種基金及地方政府預算,另制定法律規範,但至今都沒有立法行動。根據2018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普通基金的規模約2兆,但是特種基金的規模,合計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已經高達4兆3千億,這麼龐大而複雜的預算金額,除了預算法第六章外,竟然只是透過命令層級的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來規範,蘇巧慧直批,實在非常粗糙,也顯然不足。
蘇巧慧提出的草案也特別規定:第一、特種基金,除了信託基金及資本計畫資金外,應依法律明定,以確立政府預算之正當性及合法性(草案第4條)。第二、特種基金投資民營事業,應就其目標達成與否及虧損狀況加以評估檢討,績效欠佳達一定程度者,除負有政策性任務外,應予以撤資或停辦,以提升特種基金之效能,有效監管特種基金之使用(草案第11條)。第三、特種基金之盈餘剩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除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85條規定處理外,其餘基金應就剩餘分配短絀填補,訂出優先順序,以提升特種基金之營運效能(草案第9條)。
蘇巧慧表示OECD在考察了各國的預算制度後,曾經得出了一個結論就是,預算制度方面的法律,應該與每個國家的憲政制度,政治法律及文化環境相適應,所以世界上並不存在某種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標準模式,所以必須建立符合自己的預算制度,且不能放任其自行發展。蘇巧慧指出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從1999年修正後,再也沒有修正過,顯示政府在摸索預算制度方面非常怠惰,希望藉由立法院會的討論,讓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的法制化,踏出改革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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