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倒閉的公司負責人,公司連年虧損,102年公司倒閉後我就長年在海外工作,我的專長是軟體設計,在海內外都曾經獲奬,107年還榮獲內政部頒發「資料創新應用競賽銅奬」,但我没辦法領奬,因為從103年我被財政部及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後,當時人在海外工作的我就没能再踏入這片國土、我的家鄉,這限制出境是起因於國稅局在103年3月開出一張冤枉的天價稅單,硬栽在我頭上,造成我必須流亡海外,至今已第七年了!

102年5月公司不堪連年虧損而結束營業,同年8月23日向新北巿政府申請解散獲准在案。因為公司經營是虧損狀態,我以為公司虧損倒閉没有繳稅的問題,只要註銷營業登記,所以102年註銷公司營登時,沒有辦理清算申報。

101年公司的主要業務內容是用我們設計的系統進行機器自動交易台指期貨,每天自動買入和賣出,每一筆期貨交易的買入/賣出口數和成交價格、當日支出金額和存入金額的淨損益結算、手續費、證交稅等資料,統一期貨的系統都會自動逐筆詳實記載,並都有對帳單報表供查詢,從報表上和公司損益表就可以計算出公司整年度是虧損的,没想到103年國稅局故意略過每一筆買入的支出金額,也就是略過每一筆實際買入成本,惡意行文說:公司未依法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查得課稅資料歸戶清單之期貨「賣出」交易金額1,626,926,000元,按投資有價證券之同業利潤標準29%計算,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471,808,540元,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6,270元,減除扣除額2,000,000元,基本税額為46,981,481元,扣除扣繳稅額618元,應補徵46,980,863元,再加上滯納金、執行費用等,核估將近5千5百萬元!這對我來說簡直是遙不可及的天價,畢竟和我們實際經營的狀況差距太大,因我幾乎都在海外,家人收到並不能理解這個稅單的真實性,以為是詐騙,所以我們錯過了復查和訴願期限。

結果這個惡夢就成真了,103年我收到分別來自財政部以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限制出境公文,剛開始兩個單位的官員們還老是跟我說這種案件應該很快可以查明的,但是無論我如何努力的詳實提供文件證據,結論都只有一個「貴公司未如期申請復查」,我願意接受未辦理申報和錯過申請復查的處罰,但不能因此就製造一筆從來都不應存在的巨額稅單來誣陷我。老實說,公司虧損倒閉的時候我連五十萬元都没有能力拿出來,更別說要繳五千多萬元的烏龍稅單,如同將我的人生判死刑。然而刑事死刑犯都能在一、二十年後被翻案平反,更何況我這案件是從一開始就證據清楚、簡單的案件,執行署官員也查過我的所有帳戶(包括私人帳戶)都沒有任何不法款項,恐怖的是,即使沒有證據,依然堅持對我限制出境。讓人不禁懷疑他們在陷害百姓的過程裡拿了很多的好處吧!108年8月6日財政部行文通知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五年,已轉請內政部對我解除出境限制。109年11月3日執行署竟行文回覆:行政執行法無期間限制,無從解除限制出境! 

我以為公務人員會有良心,但法務部執行署卻無限期的卡我!我太太要堅強的獨力照顧兩個年幼的孩子,已經欲哭無淚,老大已經從5歲變成小學五年級了;父母生病時我無法回去盡孝,執行署還常常找我爸去說明,讓我更難過!六、七年來只感受到貪婪官員的惡意迫害,我希望透過自己的發聲,政府能將心比心,苦民所苦,以後再也不要有這種惡質的冤假稅單加害在別人身上。民主法治是為了通過清晰的問責權力而讓政府不敢胡作非為,不要讓公權力變成惡質的國家暴力。

祝福所有平凡百姓,不會受到惡意稅單的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