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近日媒體爆料,宜蘭地檢署資深檢察官吳志成,去年偵辦移送的案件,9個月內竟然有高達123件被長官退件,引起司法界熱議。但民眾更關心的是,這樣辦案品質的檢察官,依目前現有規定,竟無法有效被淘汰。因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檢察官與法官同樣享有終身保障,所以檢察官也適用《法官法》,成為目前台灣唯二的終身職。但法官法的設計明顯有嚴重問題,外部的評鑑委員都在少數(根本無做成關鍵性決定),而外部評鑑委員還要由司法高層推薦才有機會擔任,法規設計明顯蓄意包庇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難怪恐龍法官與檢察官永遠無法被淘汰,司法的信任度始終低迷不振。

最明顯的案例就是陳建國案,陳建國因被檢方濫權起訴,他憤而以死明志,震驚社會,經監委調查後,提案彈劾承辦員警及檢察官,結果員警遭公懲會判決停職一年,但草率起訴的檢察官卻不需懲戒!引發社會不平,蘇友辰律師更因而投書媒體,直言濫權起訴的檢察官為何不用負責?難怪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會高過八成,同樣被監委調查出在偵辦太極門案有8大嚴重違法行徑,要求法務部嚴懲的侯寬仁檢察官,明顯不適任檢察官,但在官官相護下,法務部竟推託尚須調查,而拖過10年的公務員懲戒期,讓他後來還高昇為法醫研究所所長。當初侯寬仁以毫無科學根據的養小鬼理由起訴太極門,貽笑司法界,近日卻職掌最須講究科學證據的法醫研究所所長,極其諷刺,台灣的司法標準果真是離人民越來越遠。

檢察官濫權起訴已侵害人權至深,但若聯手法官配合演出,人民將成法檢雙刀下的魚肉,只有任人宰割的餘地。2022年翁姓富商,因簽給債權銀行的一張新台幣3億元的本票,無法清償,於是透過一票友好的檢察官們與法官們,事前縝密的設計,利用法律漏洞,玩法弄法,巧妙脫罪,並嫁禍於人。翁先唆使部屬先向特定的檢察官好友自首,主動承認本票是他偽造的,檢察官好友隨即予以起訴,移送後也交由特定的法官好友承審,該好友法官也配合演出,沒調查就直接輕判定罪,並宣告沒收債權本票,但實際上該本票是真本,並非偽造,但如此一來,債權銀行就沒有本票可以作為求償依據,該銀行眼睜睜失去債權,無法追討新台幣3億元,更造成諸姓銀行員因而被告利用假本票求償翁姓富商,想不到還沒判決就因鬱鬱而含冤致死。也讓人們見證了無良法律人有心玩弄操縱司法的殘酷與可怕。

而由於法官法的蓄意漏洞設計,導致人民遭遇到檢察官或法官的違法濫權,幾乎都無法成案,人民不得不迫而轉向對法檢個人提起民事訴訟賠償,但萬萬想不到,卻也是困難重重,因為許多法官都會推託要以國賠法(屬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為由,直接駁回人民的請求。因國賠法第13條就規定「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也就是說依國賠法的規定,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或法官,若因為辦案而侵害人權,須要被「判定有罪」,才能申請國賠。但問題是,有確實犯罪、有確實傷害,跟真正有被判決定有罪,是兩回事,就像現今的司法操作,只要官官相護,法檢沆瀣一氣說好了「法檢咱們互不定罪」,就可以用這一條幫助「濫權違法的法檢們」,能永遠脫罪。

台灣司法圈長久官官相護下,除非濫權的檢察官或法官是收賄被明確逮到,才有可能判決有罪,否則承審法官都會用盡各種理由,為被告法檢開脫,長此以往違法濫權的法檢當然有恃無恐,不僅敗壞全國司法風氣,更重創人民對司法的公信力。

民主法治是一種責任政治,所謂責任政治,就是所有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若行為有所偏差,不論故意過失,只要侵害到他人的權益,就必須彌補他人損失或接受懲處,才是真正的所謂「負責任」,也才能維繫社會公平正義精神。所以行政官員在行政上有過失,當然要負賠償責任!就如醫師在醫療上有過失,不論是否蓄意,也都要負賠償責任,更何況違法濫權的司法者,居然可以因為法律蓄意設計漏洞,而完美卸責,無法懲處,簡直完全沒有公平正義的道理可言!這不僅對戰戰兢兢、良心執法的司法者不公平外,對遭司法迫害侵權的無辜人民而言,更是活生生難以吞忍的不公不義,傷害程度可比是長期加害身心的酷刑。

台灣如此扭曲的司法歪風,長期縱容法檢違法濫權虐待人民,卻不被正法,人民卻只能仰天長嘯,徒呼負負,台灣人,您還不覺醒嗎?下一個職掌政府者,若不能真正徹底改革司法沉痾與種種窠臼,台灣人始終只能在司法不公的凌虐下生活,您能忍受嗎?因此,善用手中的選票,選賢與能,修正現行不符人權思想的法律,才能確保憲法上的訴訟權,不致因法律上的不當設計而受損,也要讓違法濫權的司法人員受到應有的究責,如此台灣司法才有重現光明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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