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李商
一般民眾是搞不清,檢察官和法官有何不同?他們認為都是司法人員,除非是法律人才懂得兩者各有不同的工作性質。首先,從主管機關來說,檢察署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院則隸屬於「司法院」。兩個單位的主管機關不一樣,也就沒有所謂誰在誰底下這種關係,檢察官獨立辦案,法官則獨立審判。
因為台灣的檢察官獨占偵查權,還擁有許多法官才應該有的權利(如強制被告或證人到庭、強制驗血、強制取尿;聲請搜索、監聽、羈押;核定交保及其金額…等)之外,並可以指揮警察。換句話說,台灣的檢察官擁有集「警察、檢察及法官」三位為一體的超級權力。然而現實司法界,死豬不怕開水燙。有些官員越是「違法濫權」殘害人民,越是官運亨通。現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侯寬仁,過去有司法藍波之稱,在其擔任檢察官期間辦案風格頗受爭議,還曾數次被監委調查,就是其中一例。「押人取供」「偵查大公開」「媒體審判」「筆錄不實」等;侯檢都能夠運用自如,不受懲處。檢察官侯寬仁連連升官,是來自政治因素或上級壓力?把檢察官應有的職業道德「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都棄而不顧,難道是整肅生產線嗎?
前開南大學法律系主任、台灣社會科學研究者張正修《廢除全球獨創違法違憲的檢察官偵查庭》其內容筆者節錄如下:「依照正當法律程序,在訴訟程序當中,所有參與人皆擁有主體的地位,並應受到平等的對待及審判。但偵查庭的設置,已造成對人民的壓迫,顯然侵害人民訴訟權的完整性。這與大法官從憲法第8條所規範的正當法律程序所導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應享有充分的訴訟防禦權》、《人民應受到訴訟平等對待的意旨》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偵查庭設置不僅已侵害訴訟防禦權,更同時違反了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設置偵查庭必須要有法律之依據,但是,目前只有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制定的「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而為,這只是行政規則,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授權。何況偵查庭刻意模仿法庭,將檢察官與案件當事人(包含關係人、律師等)之位置設置為高低不對稱的配置,以塑造檢察官上對下的威權環境,形成對當事人的壓制,影響當事人表達意見的自由,對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的限制,已經是侵害人權的設置,偵查庭的設置既違法,也是違憲。
近日整肅之氣瀰漫,檢察官更因為偵查庭具有秘密性及威權性,就容易仗著權勢,用誘導、威嚇、喝斥等方式,來對待犯罪嫌疑人,導致許多的不公甚至是冤錯假案。筆者贊成廢除全球獨創違法違憲的檢察官偵查庭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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