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王仲秋

筆者曾經是一位教育工作者,深知在師生互動中,學生最難接受的就是老師的不公平。如果學生感到「老師不公平!」,而老師沒有給予說明或進行調整,隨著時間的推移,學生便會用成見看待老師的話語,甚至不再信服老師的管教。這種現象與社會中的執法不公有著相似之處,透過以下案例,便能更加明瞭執法不一致的影響。

案例1:在新北市三峽老街,一名地主因其私人土地被錯誤認定為「類騎樓」,在兩年間遭到超過5000張罰單的處罰。最終,法院裁定大部分罰單無效,證實該土地確實是私人所有,所謂「類騎樓」的概念根本不存在。然而,地主雖然最終勝訴,但長達6年的訴訟過程和持續增長的罰單,使其租金收入大幅減少,經濟損失嚴重,甚至曾面臨強制扣款的處境。儘管勝訴,地主仍需為多年來的損失申請國賠。

案例2:墾丁沙灘上的國有土地,長期遭業者非法佔用。儘管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管理處的規定,但管理單位多年間未能有效執法,甚至未設立明確的罰則。即使在2018年對陽傘顏色和樣式進行了規範,業者仍繼續違規佔用沙灘,導致景觀混亂,遊客體驗下降,墾丁的遊客人數逐年減少。

這兩個案例顯示出,在私人土地與國有土地的處理上,執法標準存在巨大差異。一方面,私人土地因誤認而遭受嚴厲處罰,即便最終勝訴,也難以挽回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國有土地在面對明顯的違規行為時,卻因缺乏有效的監管而無法及時解決問題。這不禁讓人質疑:執法的標準究竟在哪裡?為何面對土地使用問題,會有如此不同的標準?

類似的荒謬情況也在太極門稅務案件中顯現。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國稅局在2018年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正了80至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為零。然而,國稅局違反一致性原則,獨獨將81年度的敬師禮錯誤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持續強徵課稅,並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將掌門人的土地收歸國有。

這些案例反映出,當司法面對不同對象,或同一個太極門在不同年度時,標準會出現轉變和不一致性。這種現象直接削弱了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信任。筆者認為,老師與學生的關係猶如國家司法與人民之間的關係,當執法者的標準出現巨大差異時,民眾自然會發出「司法不公平!」的呼聲。然而,遺憾的是,這樣的聲音往往微弱,若執法者不願意或不細心傾聽,就很難察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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