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北檢偵辦京華城一案,宛如八點檔的長壽劇,每個禮拜都有一些特定的媒體,會鉅細靡遺的刊登巨幅報導,或於媒體上公開討論,將偵辦過程細節如第一現場報導般地呈現出來,讓民眾宛如跟著北檢辦案一般。更有記者直接在媒體上公開,她經營檢調關係已有7年之久,直接打臉法定明文的偵查不公開規定,逼得北檢不得不傳喚當事人,以平息民眾對偵查不公開的質疑,企圖為偵查大公開洗白。
果然北檢的傳喚只像過個場一樣,傳喚後不久,馬上發新聞稿自清表示,媒體的新聞來源不是北檢洩露,而是記者自己根據消息拚湊來的,至於是根據哪些消息,則完全不提,將北檢辦案訊息與媒體報導消息完全切割,試圖甩鍋讓北檢與媒體通通都沒事。但事後有關京華城的偵辦內容,還是源源不斷的出現在媒體,引起立委黃國昌的關注,直接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認為北檢偵辦偵查不公開的案子,根本就在打假球,逼得法務部長表態此案並未簽結,尚在偵查中,後續還會繼續偵辦。
其實,法務部長也是在講空話,後續應該也不會繼續偵辦,因爲「簽結」根本不是法律賦予檢察官的權限。檢察官偵辦犯罪後的法律效果,依法只有「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3種。簽結其實可以說是檢察官玩法弄權的另一種非法的方式。因為當事人如果不認同「不起訴的決定」,可由不起訴處分書,而得知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依法尚有「再議」的救濟方法。而所謂的「簽結」則根本不是法律所規定的要項,當事人無從得知內容,更沒有機會表達異議,甚至無從救濟,因此「簽結」常常成為檢察官吃案的便宜方式。查詢「簽結」一詞,台灣大約是在2000年案件開始出現,其根本不具有法定的法律效果,但卻變成檢調日後有需要,也可以自行轉案續行辦理的另一種方式。說穿了,「簽結」其實是長年存在,且等同是執政當局操控司法的有效工具。
立委羅智強近日於立法院質詢時,直指法務部過去5年裡,被舉發的偵查不公開檢討案超過7千件,竟沒有一位檢察官遭起訴,且受到行政處分的也只有15位,質疑法務部根本就無視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才會讓偵查不公開淪為司法的笑柄。事實上,檢察官長期利用媒體放話,營造「曾參殺人」的輿論壓力,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有時也是故意掀動社會言論「先入罪於人」,常造成社會誤解,形成對當事人未審先判的直覺,對當事人相當不公平,有時當事者根本是無辜受害,但因偵查內容誤導,霎時聲望名譽就掃地了,甚至未審判時,大好的工作就不保了。另,更有檢察官以新聞稿的方式發布假消息,直接誣陷當事人,縱然事後當事人獲判無罪,但當初偵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卻始終都未受到懲處。難怪法學教授吳景欽也感嘆:「偵查不公開只存在於教科書上,不存在於實務上。」
檢察官雖是代表國家提起訴訟,但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是與被告地位相等的兩造雙方。被告是否有罪,仍是由法官依據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依法核實判決。所以歐美先進國家的法律,都會要求檢察官依職責詳盡舉證,若檢察官未盡舉證之責,導致被告被法院判決無罪,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檢察官是不能再提起上訴的。但我國則無此規定,以致於檢察官不管判決有理沒理,通通都能無限上訴,不只造成檢察官在偵辦時常未詳盡調查就草率起訴,更造成訴訟案件的暴增,加重法官與人民的訟累,也讓司法品質日益下滑。
既然偵查不公開已成爲法律具文,甚至出現在檢察官論壇反諷文所提出的檢媒一體現象,且國人對檢察官濫訴的問題,也有希望司法單位改善的殷殷期盼,則應學習歐美先進國家修訂法律,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如在一審判敗訴,除非有新事實或證據,否則不能上訴,讓檢察官能在每個案件的初始就嚴謹辦案,而回歸舉證的正途。
實則偵查大公開並無法增加檢察官的定罪率,其除了政治操作的意圖外,還有就是企圖影響法官的心證,但作為定罪的基礎,還在於證據的充不充足,若檢察官偵查大公開還受敗訴,顯見其舉證就有問題,限制檢察官的上訴,除別有用心想製造政治操作者外,既然偵查大公開還受敗訴,不只檢察官沒有面子,且不能上訴,還影響其考績,還不如默默地偵辦,或許可以遏止目前檢媒一體般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亂象,再者,廢除「簽結」這個無中生有的非法程序,才能真正的杜絕台灣司法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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