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一、近兩兆超徵款流向,始終成謎?
財政部近4年平均每年超徵4千億元以上,去(2024)年更創下歷史新高,共超徵了5283億元,讓超徵還民的議題,再度成為大眾關心的話題。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趁勢提出「還錢於民2.0」方案,主張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並列為新會期重大法案,獲得超過8成以上民意支持。財政部馬上回應,普發現金不宜常態化,說是為了兼顧財政穩健及國家發展,要將超徵的錢將拿去還國債,或減少舉債,但賴總統則說要拿去對社會做更大的投資,但是最最最啟人疑竇的謎團,始終都沒有解開!就是過往4年加總將近2兆超徵款流向,到底去了哪裡?始終成謎?
二、財政部一再改口,始終無法回答
其實台灣不合理的鉅額超徵現象,已經存在多年,而且超徵金額越來越大,但超徵款的流向卻一直未明,面對國人的質疑,財政部的說詞一變再變,始終無法提出清楚的解釋。一下子說拿去「還國債」,但國債鐘的數字卻逐年往上增加,明顯無法自圓其說;於是改口說是「減少舉債」,又被立院預算中心資料戳破;只好又改口說是「預算短估」。但有學者表示,若年年短估預算以領取獎金,根本涉嫌偽造文書;所以財政部又改口說,是「歲入與歲出的差額」。但不論財政部的說法有幾種,統統無法告訴國人,每年超徵的巨額資金的錢,到底花去哪裡了?
三、為阻擋民意,愚民政策盡出
人民當然會覺得,超徵的錢與其淪為行政機關的大金庫,無從監督,不如普發現金給人民,還可提高消費,以刺激國內經濟。面對龐大民意輿論,財政部就策動部分學者出來為超徵款漂白,稱說「如果超徵,就要還稅於民,那若短徵,是否就可以對人民加稅?」顯有恐嚇人民之嫌,政府的徵稅是為了支出政府各項運作而來,超徵就代表政府的各項運作預算無虞,而多出來多收到的稅金,是向人民多收的錢,就應該還給人民,當然也不會影響到政府既有的運作。若有短徵,政府其實都有預備金的預算可動用,只要隔年預算調整一下,就可彌補過來。哪有需要另外加稅的道理!這種似是而非的混淆說詞,根本就是要嚇阻人民同意還稅於民的提案!
四、國債每年借多還少,難怪逐年攀升
同時財政部還列出每年還國債的數字,表示真的有拿去還款,其提出的數字是真的,但國債鐘的數字逐年上升也是真的,為何還款了,債務的金額卻往一直上升?其實財政部是故意「以偏概全」,只說明了一部分事實,隱藏在背後的真相是,政府雖有還款,但也有借款,而且是「借多還少」。銀行都有所謂「借新還舊」的貸放業務,就是如果企業還款期限到了,卻還有貸放的需求,經銀行評估後,就可成立新契約借款,來還舊契約的債,如金額相同,新債務金額就是還款金額,若新債金額大於舊債金額,則新債金額將大於還款金額,所以若以財政部長期「借多還少」的常態,國債當然年年上升。因此財政部只公佈還款的數字,而沒有同時公佈借款的數字,未完全揭露事實,就是蓄意在欺騙國人。而國債鐘的數字逐年上升,剛好證明超徵款並沒有真的拿去多還國債,反而越借越多。
五、財政部明確違法挪用超徵款
依據預算法第59條,「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意思就是,各機關因為超收的錢,都須放進國庫,不可以挪作他用或者抵繳任何費用。然而財政部長久以來並未按預算法規定放進國庫,明顯違法,甚至還曾發生私自挪用保管款約3000萬,去打國際仲裁官司的事情,且依預算法第13條規定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可見超徵稅收款到底是要用來「還債」或「移用」,依法都要先編入隔年預算,等立院通過後屆時才能使用。但事實證明,財政部一直未依法執行,超徵款一直未編入預算來還債,卻對外宣稱都拿去還債,才讓超徵款淪為行政機關非法的大金庫,並讓人民背負逐年上飆的國債。
六、設置獨立「超徵款科目」,依法納管,永絕後患
公司法為維持企業「永續經營」的目的,有提撥「保留盈餘」的規定,遇到公司虧損時,可由該項目來支出補貼。其實要解決超徵款的問題,暨要能依法監督,又不會被私下挪用,也可比照同樣精神辦理,在預算法上設置一項獨立的「超徵款科目」,所有超徵款一律歸入該科目,遇有短徵時,則經立院決議,可自該科目支應,自可依法管理,擺脫淪為行政機關大金庫的長年弊病,也讓稅務機關再也沒有額外的超徵獎金可領,也可解決目前稅務機關常以曲解法律來濫稅,達到領取超徵獎金的問題,讓稅務冤案減少,福國利民。希望立委能深體民意,將超徵款立法納管,爾後就不會再有超徵款衍生的各種弊端與爭議發生,永絕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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