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近日報載,一位洪姓女子的姊姊之前罹癌,在兩年內以躉繳方式投保了94張保單,總值1億6千多萬,姊姊病逝後9個月,洪女收到一張台北國稅局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表示她是繼承人要繳納遺產稅2,180萬元,洪女想當然爾認為自己就是保險受益人,怎知洪女繳完稅後,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保險公司拒絕,原來保單的受益人是她姊姊擔任住持的禪寺。洪女認為既然國稅局說這些保單是她的遺產,她身為繼承人就應該有權領取理賠,於是提告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不是國稅局說了算!
法院審理後認為,國稅局並不是保險公司的政府主管機關(意即不是國稅局認定是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就要理賠),而保險屬於民法的契約行為,保險公司依據契約,只能理賠給保單受益人,洪女若不服國稅局處分,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洪女卻都沒提出,造成遺產稅確定要繳的情形。而總共94張保單的契約裡,都有寫明「身故保險金」的條款,並以洪女姐姐於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內身故為條件,所以保單皆具有人壽保險的性質,而複保險,也只適用於產險,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據此,判決保險公司不給付洪女保險金有理。
所謂複保險,就是俗稱的重複保險,它可分為「善意複保險」和「惡意複保險」兩種,「善意複保險」的要保人有將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所以各保險人在賠償總額不超過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下,僅付比例分擔之責,而「惡意複保險」則是要保人故意不為前述的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依法該保險契約為無效,大法官釋字576號對此也做出解釋,複保險的規定在人身保險中不適用,所以法官也特別指出洪小姐姊姊的保單,其性質屬於人身保險,就無複保險規定的適用,洪小姐非保險契約的受益人,自不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國稅局看到黑影就開搶,濫扣實質課稅原則就要人民繳稅
既然保單的受益人不是洪女,為何國稅局要洪小姐繳納遺產稅?原來國稅局認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皆是姊姊本人,而短期內以躉繳方式購買高額投資型保單,就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這些保單具資產性質,即使受益人寫的是禪院,仍列為姊姊應課稅的遺產,而洪女則是法定繼承人,就要幫姊姊繳遺產稅。
洪女誤以為國稅局認定是遺產就是遺產,才會沒在法定期間對國稅局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為只要向國稅局繳納遺產稅,就可領到龐大的遺產,完全疏忽保單是一種個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簽的契約,屬於私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叫做「私法行為」),不是政府或公家機關可以介入的事情。再因洪女非保單受益人,所以保險公司當然拒絕給付。而國稅局也僅因該保單有「投資型保單」的字眼,就認定具有資產性質,而忽略該保單是定額保障的人壽保險,非純投資理財的保險,才造成實質課稅原則的濫用,而形成稅務冤案。
原來是國稅局違法了,依法應歸還人民稅金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則洪女姊姊投保的保單,既經法院判決認為具有人壽保險的性質,就不能計入洪女姊姊的遺產總額,所以洪女根本不須對此繳納稅款,且此情形明顯屬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致溢繳稅款」之情形,15年內可向國稅局請求返還溢繳的稅額。
離譜立法也會過—「因政府疏失而多課人民的稅,人民要討回還得期限內!」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在110年11月30日進行修法,把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致溢繳稅款,納稅者可討回來的期間由本來的「無期限」,修改成僅「15年」,被學界批評為倒退的立法,該條過往被稱為陳長文條款,因其房屋稅溢繳了十五年後才發覺,但稅捐處只願意退回五年的稅款,他憤而提告,而法院卻判決稅捐處勝訴,致引起廣大的民怨,政府才於民國98年元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將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多繳稅者,改為「無限期全額退稅」,想不到本來是進步的立法,竟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下,在110年又開倒車,將「無期限」再改為僅「15年」,明顯就是掩護讓公法上的「不當得利」橫行,因為民眾只要超過15年沒發現被多課稅了,就全歸政府了,即使要討,法律也規定不准討了,如此明顯違反正當法律正義的修法,仍舊在110年被立院多數黨通過了。
只有現在的立法院有機會可以修廢惡法
政府稅收的目的,在服務人民,而非壓榨人民,所以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即租稅法律原則,所以若是沒依法開出的稅單,人民當然有權拒絕繳納,所以稅務機關的每張稅單,都要有明確法律依據才能開出,就像檢察官要起訴人民,須負舉證責任一樣,稅務機關也須負舉證之責,而非僅用一個「實質課稅」的名目,以曲解法律的方式,任意強加人民繳稅。實則只要稅務機關所開的每張稅單,都能善盡舉證的責任,就能達到實質課稅的目的。故懇切的呼籲立委們,應該苦民所苦,廢除現行「實質課稅」的條文,才能徹底杜絕稅務機關的濫稅,更讓公法上的「不當得利」無法存在。誠心企盼此刻三黨不過半的立法院,正視「『實質課稅』的條文會誘發稅務員濫稅,造成長期公法上的『不當得利』對納稅者權利的嚴重戕害,盡速將惡法廢除,才能讓人們的賦稅人權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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