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近日一場人權保障的國際論壇中,有關稅制上限制出境的規定,是否符合兩公約的人權問題,再度獲得關注與討論,也引起國人重新重視。

會中有位鍾姓稅災戶現身說出自己慘痛的遭遇,他因國稅局的烏龍稅單,被長期限制出境,滯留國外長達近9年,直至111年底才獲得平反回國,但已錯失小孩成長最寶貴的時期,讓他留下無限遺憾。 

國稅局不舉證僅推計,就要人民繳稅!

鍾先生之前在台灣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業務的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以為公司沒賺錢就不用報稅,沒想到日後竟接到國稅局的稅單,稱說他有營業收入16億餘元,估計所得4.5億餘元,應納所得稅4600萬元,外加罰金800萬,共需繳納5400萬元,同時限制出境。

鍾先生不服,說他根本沒有收入,為何被課重稅?國稅局竟回答因他沒有提出異議否認,就是確認有這些收入的證明,事實上他當時人在海外工作,所以沒能提出救濟,而國稅局要課稅,其實依法應盡到舉證的責任,這樣自行估計就要課人民重稅,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國稅局推計收入過程極其離譜

鍾先生公司倒閉,結餘只有17元,但國稅局卻說有16億元收入?原來都是國稅局的烏龍算法所致。依據國稅局退休稽核黃坤光先生指出,鍾先生的公司所交易的股價指數期貨,大盤指數漲跌1點之一口盈虧為新台幣200元,即如作多買入一口後,加權股價上漲100點時賣出,獲利20,000元,下跌50點時賣出則虧損10,000元。如作多買入一口時加權指數為7,000點,指數漲為7,100點時賣出是賺了20,000元,但國稅局查審人員卻把它當成有營業收入1,420,000元=(7,100*200),並以29%淨利率核定所得為411,800元,即使在6,900點時賣出,虧損20,000元,亦被核定有營業收入1,380,000元,所得400,200元,才會有核定營業收入16億餘元,所得4.5億餘元的烏龍稅單。 

行政執行署上演如擄人勒贖劇碼

鍾先生的稅單雖是烏龍稅單,但因鍾先生人在海外,無法提出行政救濟,國稅局就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行政執行署執行得知鍾先生的父親有一房屋價值約5000萬,竟告訴鍾先生的父親,如果賣了房子就能代償,讓兒子回來。鍾先生得知被限制出境時,人在海外深怕回國後無法出境而被行政執行署管收,也怕父親因其被管收而不得不賣屋,反而變成老無所居的慘境,因此選擇孤苦一人留在海外。沒想到5年過後,國稅局都已解除他出境的限制,但行政執行署為了執行獎金,竟然以「法律沒有規定執行期限」為由,不肯解除其出境限制,鍾先生的家人只好求助於法稅改革團體,後經專家學者努力奔走,及監察院介入調查後,終於獲得平反,得以回國。 

 濫行限制出境,害慘許多專業人士

我國現行限制出境的制度非常鬆散,僅憑稅務單位一紙公文,就可以直接將人限制出境,完全不需法院審理,也未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因此常發生許多稅務冤案。公益律師鄭文婷、黃文皇分別擔任義務企業破產管理人與遺產管理人,卻因管理的公司欠稅,竟被連累而限制出境;歸國學人葉揚春博士,因技術股被國稅局曲解為所得,要求補稅並限制出境,因其妻兒皆在國外,最後離婚收場,妻離子散。可見欠稅限制出境問題百出,嚴重侵害百姓生存、財產權,甚至葬送人民家庭幸福。 

限制出境應是最後手段,卻常用在第一手

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教授指出,政府用限制出境做為保全租稅的手段,應該是最後的手段,但是實務上卻變成是第一次就使用的手段,只要金額到達標準,一律限制出境,范教授認為這不符合比例原則,不僅違憲也是違反兩公約,只有欠稅人有錢,又惡意隱匿不繳稅時,限制出境才有用,否則就會變成公權力行使過當。中興大學法律系李惠宗教授也表示,如果把限制出境當作保全租稅的第一個手段,或是當作優先考慮的手段,是有違憲之虞的。實務上,欠稅超過一定金額,就可以限制出境,這等於把稅捐保全措施,誤用成為行政處罰,這是體系上嚴重的錯亂。 

收效不彰的限制出境,破壞家庭與人權力道卻十足

實則現行法律中,對於稅務機關要保全稅務債權,已賦予許多保全手段,甚至連假扣押都允許稅務機關可以不必提供擔保。其實若真有必要對當事人限制出境,也應該送請法院裁核,才合乎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根據最新統計,過去因限制出境手段,而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所徵得的金額只占10%。也就是說九成欠稅人,不會因為被限制出境而繳稅。可見限制出境與繳稅,並沒有必然的關係,且限制出境又明顯違憲、違反國際兩公約,希望在此次三黨不過半的立法院,立委能體民所苦,提出廢除限制出境的規定,以真正落實憲法與兩公約所保障的賦稅人權,讓限制出境造成家庭破碎、親人離散的遺憾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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