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林煜恆
川普加徵關稅,引發全球股、匯、債市劇烈波動,台灣關稅疊加20%遠高於日韓,擠壓了許多台灣產業的獲利空間,企業主苦喊「難以生存」。關稅談判失利,有外交與貿易策略的誤判,也有無法掌控的因素;但台灣本地的稅制積弊,長久以來讓許多人窒息難安,卻也不見執政者有改革的魄力,與對人民的憐憫之情。
許多台灣的中小企業,經常被稅務人員任意剔除實際有支付、有憑證的成本,虛增企業所得,要求補稅罰款….,這已是人盡皆知的事實。日前法學博士張進德會計師,接受媒體採訪時,主持人問道,很多觀眾說他已經都依法納稅了,為什麼還會被國稅局要求要補稅,甚至裁罰? 張會計師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聽起來應該是保護納稅人,國稅局卻常常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第七條,「實質課稅原則」、「租稅規避」來開罰民眾。他舉了幾個農地買賣的案例:
一位老農的農地被重劃變成建地,他把建地賣掉去買農地,但沒有幾年就過世了。國稅局說這是「租稅規避」,因為建地要繳遺產稅,說他是故意利用這個稅法的漏洞,結果讓他的家人補了不少的稅。張會計師認為,這個主觀構成要件不符合,他本來就是農民,擁有農地,是政府把它變成建地,但他喜歡農地,把它賣掉,又去買農地,這有什麼不對? 他的動機不是租稅規避,是要繼續保有農地,所以不應該課稅。
第二個案例是,有一塊土地被市政府通知要徵收,接到通知後的一個禮拜內,地主把這農地贈給他的小孩,因為贈與農地不課贈與稅,土地被徵收得到補償費的收入,等於財產就移轉過去了。國稅局說,這是租稅規避,不只要補稅還要裁罰。張會計師認為,補稅可以但是不能裁罰,因為國稅局調查的時候,地主就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所以不符合《納保法》第七條第八項「隱匿重要事實」,但是最高行政法院竟也判決裁罰確定。
第三個例子,有人把建地賣掉,繳了很多土地增值稅,然後再去買了農地,假使建地繼續保留,將來課遺產稅的話,繳的稅還比較少。相較之下,它賣掉建地繳了土地增值稅,並沒有得到租稅利益。所以像這樣的例子是不應該補稅的,但是目前國稅局還是照樣要求補稅。
以上種種問題出在哪裡呢? 因為我們國稅局的官員大部分都沒有法律的素養,搞不懂「主觀構成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是甚麼。
此外,先進國家的「納稅者保護官」是聘請第三方的「公證專業」人士 ,確實可以發揮一些作用;但是在臺灣的「納稅者保護官」是稅務機關裡面的一個資深官員,他的職位比首長、主任科長職位低,既沒有獨立性,更因受制於長官,根本無法發揮功能。
還有,行政法院的稅務審判官在國外是一定要懂稅法才可以擔任;在台灣只要辦過幾件稅務案件,就可以當稅務審判官。張進德會計師直言,在一次研討會的時候,最高行政法院就承認,他們裡面真正懂得稅法的,只有「兩位」法官。
台灣稅制弊端叢生,加上行政執行署自2001年設立以來,取代原本由「法院」進行的公法執行,缺乏中立性與正當性,明顯違反憲法第八條「限制人身自由必須由法院裁定」的規定。造成許多民眾遭受稅務冤屈,財產、人身自由未經過法院裁判,就直接被行政執行署限制出境。甚至執行署官員為了執行績效,竟對只欠幾萬塊稅費的民眾,做出拍賣人民房產的情事。日前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在直播節目中指出,「行政執行署是違憲機關,應全面檢討甚至廢除,並回歸由法院主導執行權,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被恣意剝奪。」
課稅不依法,稅法沒有訂定清楚,卻又容許財稅人員用違法違憲的九千多條解釋函令來向人民徵稅。而行政法院法官沒有稅法專業,多以吏為師,人民苦吞冤稅,無處申冤,不服輸或繳不起的,最後被「違憲機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財產,台灣這種一條龍的稅務迫害,人民哪裡能頂得住!
稅法有漏洞,財政部就應該要去修補,不該把責任推給納稅人承擔後果;更不該為了徵稅的便利性,犧牲納稅者的權益,違反量能課稅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這完全喪失法治精神與人權保障的底線。
台灣人民已變成政府的提款機、無力反抗的待宰羔羊。官員苛刻人民稅捐,自己賺飽收稅績效換取官運亨通,卻不思改革,看著人們為「稅」無法入睡,焦慮抑鬱,走投無路,怎麼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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