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白有義

貨物稅知多少,只知議題常在立院吵。有立委痛批財政部行政怠惰貨物稅擺爛23年,原來,23年前就立下的目標,卻一直苦無進展,而今,終於有了好的消息。貨物稅修正案9月7日上路,國內車商表示,車價在100萬元以下的車款最有感,這是國內主力銷售市場,如

果以100萬元的車款,買新車可享5萬元貨物稅減徵,若汰換十年以上老車還可再獲5萬元,等於降價達10%。

有人調侃道,80年前,「汽機車」為奢侈品,貨物稅高得離譜,80年後,「汽機車」不是奢侈品,但貨物稅依舊高得離譜。立委講得很明白,追根究柢,原來是剝削老百姓的一塊大肥肉!講到剝削,還有要人命的解釋函令,也是讓很多人恨得牙癢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3條第3項明定「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然而,現行財政部發布的解釋函令卻多達9千多則,其中不乏逾越母法及與現今法令及社經情況嚴重脫節之情事,凸顯稽徵機關裁量權過大及稅務法律制定不完善。

永安租賃公司在民國87年間於法院拍賣程序中承買了房屋與地產,價款內含了此筆交易所發生的5%營業稅,稅款計約6300餘萬元,法院開出的收據足以顯示其金額,稽徵機關則根據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行政令函,說法院的收據不是稽徵機關的憑證,以稽徵機關還沒有收到該筆營業稅為由,拒絕永安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10年之後,永安公司從事行政爭訟於民國97年敗訴確定,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民國101年年底,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06號解釋,認定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行政令函牴觸憲法,因係增加稅法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然而,財政部依舊不依大法官的解釋給予永安公司應有的救濟,行政法院三次駁回永安公司的再審之訴,迫使永安公司又再一次聲請大法官釋憲予以救濟。再次的解釋顯現濃烈的權利保障意識,表示拍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可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來來回回經過近20年,凸顯財政部之霸道與顢頇,連大法官的憲法解釋都可以置之不理,還有誰能讓其看在眼哩,膽大妄為至如此田地,堪稱一絕。拿著位階次於法律之解釋函令,大行其貪贓之歪道,故事堪稱雞毛當令箭的最佳示範。說其懂法律嗎?卻又不像,說其不懂法律嗎?未免讓國家太難堪,總歸就是肥肉在口,怎能割捨。為謀取福利,不惜剝削老百姓,貨物稅如此,解釋函令亦不惶多讓。貨物稅修正案上路,不合時宜的解釋函令,可有腹案。立委或大法官,到底誰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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