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近日江岷欽教授以「法律懲罰善意,民主死於笑話」為題投書媒體,因台北一名清潔隊員將回收的一只殘值32元的廢棄電鍋,出於好意送給拾荒婦人,結果竟被檢方以「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起訴,對照近年雞蛋進口案、光電開發案等動輒數十億、百億的重大貪瀆爭議為例,批評現行司法根本畸形雙標。後者涉案者不是交保候傳,就是舉證不足,輕輕放下。讓他感慨,32元就能成為「證據確鑿」的鐵案,數百億卻成為「疑點利益」的庇護,對基層小民錙銖必較到小數點,對權貴財團卻模糊到直打馬虎眼,法律判決的比例原則,在現行司法天平上,嚴重傾斜失衡。

一、離譜起訴與裁判,學者群起撻伐

江岷欽教授的投書,引起前國立中興大學校長黃東熊的關注與感慨,遂以「司法不成司法」為題投書媒體,同時感慨我國的司法體系,為何存在那麼多不適任的檢察官與法官?認為起訴清潔隊員的檢察官,完全不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真實意涵,該案起訴標的僅有新台幣32元價值,最終以貪污罪起訴,顯然違背「微罪不舉」之刑事訴訟法不成文法則,且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在《刑法》第10條第2項有明確規定,但被起訴的清潔隊員身分,其實並不符合,根本不構成貪污罪的身分要件,認為起訴清潔隊員的檢察官根本就不具有擔任檢察官的專業知識。如不能淘汰這種檢察官,則我國的司法,將永遠不能獲得人民信任。

二、關鍵問題在法官法的立法漏洞

其實我國的司法體系,為何存在那麼多不適任的檢察官與法官?原因就是現行法律過於保護司法人員,讓違法濫權的檢察官與法官,除非被抓到罪證確鑿的收賄,否則幾乎無法追究責任,才會讓違法濫權的檢察官與法官們有恃無恐。目前雖有法官法,可評鑑檢察官與法官,但評鑑委員中的外部人員數量始終都只占少數,且外部評鑑委員的選任權最終仍須由司法院長簽選,說白了評鑑結果依舊操縱在相關司法人員手裡,想當然爾官官相護下,當然無法淘汰違法濫權的法檢。最明顯的案例就是陳建國案,陳建國因被檢方濫權起訴,他憤而以死明志,震驚社會,經監察院調查後,提案彈劾承辦員警及檢察官,結果員警遭公懲會判決停職一年,但草率起訴的檢察官卻完全不用懲戒!引發社會不平,知名的蘇友辰律師更因而投書媒體,直言濫權起訴的檢察官為何不用負責?難怪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度會高過八成!

三、現實法檢聯手搞出人命,見證司法者弄法之可怕!

而檢察官若再聯手法官配合演出,則人民更完全只有被司法宰割的餘地。2022年翁姓富商,因一張新台幣3億元的本票無法清償,於是透過友好的檢察官們與法官們,利用法律漏洞,玩法巧妙脫罪,並嫁禍於人。翁姓富商先唆使部屬向特定的檢察官自首,部屬謊稱本票是自己偽造的,檢察官隨即予以起訴,移送後也交由特定的法官承審,該法官也配合演出,沒調查就直接輕判定罪,並宣告沒收該本票,但實際上該本票並非偽造,如此一來,債權銀行就沒有本票可以作為求償依據,無法追討新台幣3億元, 翁姓富商還以偽造本票對諸姓銀行員提起自訴,想不到諸姓銀行員還沒等到判決,就因心情鬱悶而含冤致死。也讓人們見證了無良法律人,操縱司法的殘酷與可怕。

四、法檢玩法鑽漏洞,違法都能互相掩護完美脫逃!

由於法官法的蓄意疏漏設計,導致人民遭遇到檢察官或法官的違法濫權,幾乎都無法成案,人民不得不被迫轉而向對司法人員提起民事侵權賠償,但因國賠法第13條規定「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也就是說依國賠法的規定,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或法官,若因為辦案而侵害人權,須要被「判決有罪確定」,才能申請國賠,因此許多民事庭法官即推託要以國賠法(屬特別法)優先民法適用為由,直接駁回人民的侵權賠償請求,讓人民在民法上求償無門!問題是在司法者們官官相護下,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或法官,會被同為法檢的「同事們」以國賠法判決「確定有罪」的機率,幾乎是零,也因此更助長了那些濫權法檢的囂張氣焰,那些受司法迫害的人民們,永遠只有暗夜哭泣的份。

五、再不修法待何時? 

民主法治是一種責任政治,所有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只要侵害到他人的權益,就必須受懲處並賠償受害者,才能維繫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醫師在醫療上有過失,在法律上都要負賠償責任,為什麼違法濫權的司法人員,居然可以因為法律蓄意設計的漏洞,而不需要懲處,簡直完全沒有公平正義可言!立法院應該積極修法,因為只有違法濫權的司法人員能真正被究責,才能遏止司法人員心存惡意的操弄司法。現有漏洞的法官法,當初是在目前執政黨,為遂行其政治目的,在立委人數過半下所通過,值此立院執政黨立委未過半的現況下,民意可以利用輿論壓力,讓藍白立委緊密合作,修正不合理的法律,確實究責違法濫權的司法者,才能真正的扭轉目前的司法風氣,讓司法重新回歸到維護正義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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