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陳慧中
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轉贈回收的二手電鍋給拾荒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消息曝光後,外界質疑「小善意被當大貪瀆」,批評司法脫離人情。面對輿論壓力,最高檢察署火速發函各地檢察機關,強調檢察官辦理貪瀆案件,應秉持「法、理、情」平衡原則,不應僅機械適用法條。最高檢指出,若涉案金額低、情節輕微,被告又有自首、自白或主動繳回不法所得,檢方應依刑事訴訟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考量免訴、減刑,甚至建議法院宣告免刑或緩刑。
其實法院可宣告免刑或緩刑之外,也可依刑法第43條,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德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處罰金了事,猶記得前法官洪昌宏在台大分享「愛與關懷」的實例指出,曾經有位公立學校的教師,遭學生家長控訴,因而遭檢察官以公務員身份的傷害罪上訴審判,直到三審才發現問題,這名老師的身份並非公務員,不能引用刑法134條,洪昌宏耗費四個月,讓這名老師私下與家長和解,為的是給這位老師一個認錯的機會,最終洪昌宏以刑法43條: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德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最後以1,000元罰金落幕。洪昌宏強調,法官則是活的,任何案例的判決都必須富有生命力,而且法官的判決都是要帶進棺材,閻羅王問,才是本於法所做的判斷,法官不能當法匠要有思想的,而他的判決書都有寫如何司法改革,自己也很自豪,才能對自己有所交代,不愧對社會。
法官也是人但他做神的工作,但是死亡後還要面對審判,所以要客觀公正。同樣的檢察官也要本於良心辦事。
(如有侵權請通知我們,會立即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