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范文菲

致力於揭露法稅制度黑暗面的YouTube頻道《WPN全民公審》直播,以「稅災頻傳,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為題,帶領觀眾直擊稅災戶的真實處境。節目邀請受害人鍾先生、黃先生與法稅改革聯盟志工蔡小姐以及阿中,親身分享因莫須有的稅務問題而陷入財產遭強制執行、限制出境、家庭破碎的血淚案例,深入探討現行稅制的盲點與行政執行的漏洞,期盼能匡正錯誤機制,推動建立公平透明的稅制。

圖一:《WPN全民公審》直播揭露稅災戶血淚故事,從烏龍稅單到強制拍賣,凸顯稅務與行政執行獎勵金制度下的濫權與制度漏洞,呼籲改革保障人民權益。

科技人才鍾先生公司營運不佳,卻被國稅局虛構其賺取4.6億元淨利,進而開出超過5,417萬元的天價烏龍稅單。事實上,他當時的保證金最高僅能賺取300萬元,且公司倒閉時僅剩17元。由於無法繳納這筆憑空產生的虛構稅款讓他被限制出境,鍾先生自 2014年起被迫孤身在海外流浪,無法與親人團聚。他被困在境外3100天,並在 2016年被台灣除籍,喪失公民權利。

最終,在法稅改革聯盟及多位學者專家的協助下,案件於 2022年才獲得平反。這場長達3100天的折磨,政府最終核定的退稅金額僅為新台幣1557元,凸顯了賦稅官員在獎勵金制度驅使下對人民自由與人權的漠視。

鍾先生的遭遇,凸顯了台灣稅務和司法運作的荒唐。其主要禍源在於現行稅務獎勵金制度,此制度被認為違反憲法。阿中指出,這種從1954年至今仍以「暫行條例」運作的獎金,實質上是沿用白色恐怖時期1950年檢肅匪諜條例的模式。稅務獎勵金的運作方式是:官員追繳或執行稅款後,依追回金額或執行金額按比例領取獎金;金額越高,獎金越多。這種高額金錢誘惑下,檢舉者與當責公務員可能通力合作,罔顧證據,阻止假案平反,甚至出現舉發人是當事人配偶或血親的怪現象,形成「一案兩獎」。部分官員甚至將獎金視為薪資補充,加劇制度濫權風險。

儘管2003年朱星羽與2004年廖本煙在立法院提案明確要求改革,但財政部卻以缺乏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取而代之。前財政部長張盛和甚至公然宣稱「待遇不高,不足以養廉」,或藐視人權兩公約。阿中強調,官員在解除戒嚴後仍使用白色恐怖手段來恫嚇人民以獲取獎金,這才是政府製造稅災戶的真正原因。

法盟志工蔡小姐在分享她深入救援稅災戶的經歷時,表達了內心深刻的激動、失望、難過與憤怒。她透過幾個具體的稅災案例,揭示了賦稅制度下的荒唐與人權迫害。蔡小姐首先分享了稅災戶吳沛純小姐的悲慘遭遇。吳小姐是一位補習班主任。在補習班倒閉後,她出於對學生的責任感,擔心學生剛繳納補習費且半年後即將面臨聯考,因此打算買下補習班。然而,買賣最終並沒有成立。儘管如此,稅捐機關仍向吳小姐開出了一張天價的烏龍稅單。由於她無力繳納這筆虛構的稅款,她被迫拖入了長達20年的行政救濟。

在這漫長的20年煎熬中,吳沛純的身心受到巨大摧殘,不僅得了憂鬱症,還被診斷出患上癌症。甚至她用於癌症化療的保險理賠金,竟被行政執行署立刻強制執行。吳小姐的救命錢被扣押,讓她無法繼續生活。蔡小姐欣慰地表示,在法盟的努力下,吳沛純小姐最後的救命錢是有保下來的。

圖二:阿中在簡報中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賦予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權力;並引用前大法官許玉秀部分協同意見書,強調法安定性應以保障人民權益為核心,法秩序的安定本身並非目的。

第二個案例是基隆陳青旭先生案,這個發生在2020年的案件,是監察院認證的重大人權侵害案,也被國家文官學院選為公務員的訓練教材。陳先生僅因積欠1.8萬的交通罰款未繳,他與家人賴以維生的唯一房產就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強制拍賣了。在整個拍賣過程中,陳先生與他的家人完全不知情。鄰里說明會中,里長、鄰長及鄰居也無人知曉此事,導致無人能及時通報。 最終,宜蘭分署是依據「建物已全部滅失」這一點,認定拍賣在法律上自始無效,才依職權撤銷了拍賣,讓陳家保住了房子。

阿中表示此案揭示了行政執行過程中的「比例原則」問題,為了1.8萬元的欠款,卻拍賣人民唯一的棲身之所,且屋內明明有冷氣、洗衣機等動產可供執行,要拍賣其價值近300萬的祖厝,導致其一家三代無棲身之處?這暴露了行政程序上的嚴重缺失。他引用法條強調,行政執行「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注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執行官的行為顯然嚴重違法。他明確指出問題根源在於「行政執行獎勵金」是依執行金額的比例核發,執行金額越高,獎金就越多。這種制度設計直接誘使執行官為了個人獎金而濫權執行,亟待廢止。

黃先生在與談中分享了自身遭遇稅災的經歷。他回憶,早在 2000 年(民國 89 年),便無端收到一張荒謬的烏龍稅單。稅單竟將菜市場豬肉攤的營業資料與車號「張冠李戴」到他經營的滷味攤身上。當他向稅務機關反映時,不僅未獲協助,反而被要求必須自行舉證。他只得自行奔波,提供姓名、地址與營業登記證號皆不符的證據,官員才口頭表示「沒事了」。

然而事情並未就此結束。兩年後的2002年(民國91年),黃先生竟接獲銀行通知,行政執行處仍自其帳戶強制扣款兩千多元。雖然事後相關單位再度更正,但僅退回部分款項,讓他切身體會到稅務機關執法的草率與不公。

黃先生進一步指出,這類問題在太極門案中更為嚴重。太極門案的土地,儘管早在2007年經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行政執行署仍對這些原計畫用於興建修行道館的土地強制扣押並執意拍賣。在執行過程中,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甚至拒絕聽從移送機關(中區國稅局)兩度發函請求依法停止執行的指令。此外,執行在沒有完成土地鑑價程序的情況下即執意拍賣,且被批評對拍賣標的內容「一點都不清楚」。

土地在連續兩次流標後,執行隨即讓中區國稅局與台北國稅局共同承受。黃先生認為,所有這些違法行徑的背後,是官員受到每年數億元稅務獎勵金和行政執行獎勵金的驅使,這已成為公權力濫用、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根源。

阿中表示現行稅務獎勵金與行政執行獎勵金均屬不當利誘,缺乏法源依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財產、生存及工作權。官員在執行稅務或行政執行時,若為追求獎金或考績,可能漠視法律原則與人民權益,形成「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喪失公信力。

比較國內外制度,美國明文禁止以執行件數或金額評比官員績效,並有反貪腐與利益衝突法保障公務廉潔;相較之下,我國仍以量化金額作為獎勵標準,部分官員甚至將獎金視為薪資補充,制度漏洞明顯。雖然行政執行法第9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等規定原本提供救濟管道以糾正錯誤,但在實務上,官員常以「法安定性」為由拒絕改正錯誤,讓納稅人長期承受不公,侵害人民信任與權益。阿中提出前大法官許玉秀部分協同意見書的內容指出:「法安定性原則旨在保護人民權益,法秩序的安定不是目的,落實人民權益的保護才是目的。」明知是錯卻放任不改,是否就成了「錯久了就是對的」、「謊言說一百次就是真理」?司法若淪落至此,人民又如何能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