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徐清昱

法律是國家的靈魂,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台灣俗諺云:「法律千條,不如黃金一條」,道盡了人民對司法長久以來的不信任。我們一次次看見「濫權」披著正義的外衣,踐踏程序與人權,這不只是個案的悲劇,而是制度性警訊。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僅有六成,這清楚表達了台灣社會已經失去對司法法治的最基本信任。

判決不公,程序不合法、不透明,官官相護,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都是司法不被信任的原因。許多專家學者更指出,法官升遷受制於司法院長,而司法院長無任期保障,需看總統好惡,導致司法體制極易被政治操弄、金權收買。

法律的規範可以讓大家覺得安全、生活受到保護;但許多人的經驗中,法律常常沒能帶來幸福,有時還會帶給無辜、弱勢及他們的家人痛苦。江國慶、蘇建和、鄭性澤、徐自強…等刑事冤案;還有葉揚春、簡永松、太極門、九年無法返台與家人相聚的鐘先生…等稅務冤案。這背後有民間團體、義務律師的努力,讓案件獲得平反,然而,有些冤案還在救濟當中。

台灣雖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國際人權標準國內法效力,且不乏優秀法官引用條文保障人權。然而,在司法實務中,「法條僵化」仍常凌駕於「人權守護」。許多源自「訓政時期」的威權法條依然殘存,尤其在稅務行政上,「國庫至上」的邏輯導致修法進程緩慢,甚至出現「倒退修法」的怪象。

最典型的案例莫過於陳長文律師的自用住宅錯課稅案。即便行政機關出錯,財稅單位仍以時效為由拒絕退還全額。雖然2009年曾因此修法廢除時效限制,但2021年政府竟將「退稅請求權」再度限縮為15年,退回民國65年戒嚴時期的違憲版本。財政部以「資料保存不易」為由限制人民權利,完全無視科技大國應有的行政效能,更罔顧法理正義。

暴力有兩種:一種是「身體」的暴力,另一種則是更為可怕的「法律」暴力。當官員將違法行政合法化,絞盡腦汁為錯誤稅單洗白時,反映的是「錯久了就變對」的傲慢心態。此外,民事與行政訴訟「再審」的5年時效限制,雖美其名為「法律安定性」,實質上卻剝奪了冤案平反的機會,切斷了人民獲得「有效救濟」的管道。

當年東德守衛依法射殺翻牆者,至今仍被追訴刑責,主審法官塞德爾(Theodor Seidel)的名言震聾發聵:「代表權力機構殺人時,沒有人有權無視自己的良心。」每個人都有「將槍口抬高一釐米」的選擇,這是生而為人的良心義務。同理,對於國家犯下的錯誤,法律絕不應設置「追訴正義」的期限。

今年台灣將迎來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司法必須不斷的反省與糾錯,建立有效救濟的機制,將公約精神落實於每一封判決書中,確保國家權力受到制約,人民的權益得到保障,讓法律在具體個案中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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