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最近一位會計師在媒體上爆料,自己客戶跟國稅局在稅務行政訴訟上的爭訟過程,案件經法官調查後,國稅局的人員始終傲慢的堅持核課處分沒問題,直到法官表態將判決國稅局敗訴,國稅局人員態度才開始改變,並對會計師說,這個案子已經搞了2、3年了,如果被判敗訴,回去不好交代,是否多少繳一點稅?會計師問要多少?國稅局的人員回覆「40萬」,經過往返協商才敲定20萬成交!會敲定是因為客戶不想再浪費時間與國稅局糾纏,且繳稅後還不致利潤全無,於是同意協商和解。過程讓該會計師意外了解到,原來在台灣,「喊價」也是一種核課稅額的處分方式!
事實上,稅捐單位這種喊價式的「私下協商、未提出證據就要求繳稅」的做法,完全展現國稅局證據不足,強行課稅的違法過程。因爲如果證據充分,必定可以要求納稅者全額繳足,哪有減稅的道理。身為公務員可以這樣任意減稅嗎?難道就不怕有圖利納稅者的罪嫌?可見協商繳稅的方式,明顯違法不合理,更令人民普遍不安,也違反了我國既有的法律與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值得立委們積極修法,箝制違法惡行氾濫傷害人民。
首先,課稅必須有法律依據與事實證明。憲法及司法院解釋一再強調,所謂的「租稅法定主義」,就是稅捐的構成要件、稅基等,都應該有明確法律或依據的法條解釋,但現行稅捐機關竟以口頭壓力或一些模糊理由(如「不好交代⋯」,取代法定程序,稅捐單位無法治概念的行政方式,離譜到令人傻眼。
再者,現行法律已經明確把課稅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歸屬於稽徵機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就規定:「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證明責任」;且稽徵程序應採職權調查、不得以違法調查取得的證據作為課稅基礎,並應事前給予納稅者說明的機會,以保障納稅者權益。稅捐稽徵法也有相應規定,要求稽徵機關就其主張的事實要提出證據。換句話說,稅務人員若未能提出或說出明確證據,僅以「多少繳一點,比較好交代」等說詞,來逼迫納稅人屈服繳稅,已明確違背法定程序與舉證原則,更有違法強制課稅之嫌!
再加上我國目前法稅的救濟程序,非常的嚴苛,部分法規表面上好像給了當事人救濟管道,但又用其他法規限縮當事人的救濟權。就如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提起複查者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第2項馬上又說,縱有提出複查,若沒有符合其他條件者,還是要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縱使當事人依規定,已繳納1/3稅額或已經提供相當擔保,並且也提起訴願了,還是不能保證你的財產不會被稅捐機關強制執行,因為訴願法第93條第一項就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也就是說,你雖然已經在訴願的救濟程序中,但稅捐機關還是可以強制執行你的財產,也就是說稅捐機關依法根本隨時都可以拍賣你的財產,所以現行的救濟程序真的只是擺著好看而已,根本保護不了人民的賦稅財產權!於是人民只好在國稅局違法課徵下,又主動提出協商金額時,鑒於我國稅務訴訟的人民勝訴率極低,權衡或能少繳些冤枉錢,也只好接受國稅局的協商,多少繳一點,難怪政府年年超徵千億以上,而稅災戶卻越來越多,台灣這種稅捐濫觴,徹底與兩公約應保障人權的規定背道而馳!
稅制的正當性不僅在於須有法律規定,更在於課稅程序是否公平透明、是否尊重證據與救濟權。任何未經舉證以「多少繳一點」的協商來替代法律程序的做法,都會侵蝕民眾對政府與法治的信任。政府更應立即自動檢討,並以法制手段遏止這類灰色「違法搶稅」空間,還給納稅人一個可被信賴的稅務制度。
所以政府應明確禁止稅務員在未提供書面證據前,不得以口頭「協商」壓迫納稅人繳款,並落實稽徵機關舉證義務,且建立獨立、公正的納稅者申訴與調查機制(現行的納保官由稅務人員兼任,沒有功能,可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的消保官一樣,改由第三方公正獨立單位任納保官、公開審查結果)。此外對濫用「協商」逼繳稅者,更應建立明確懲處機制,才能遏止稅務員的違法濫權,讓納稅者獲得真正的賦稅人權。
而身爲民意最高代言人的立委們,更應督促政府盡速完成有效且容易實施的修法,規範懲戒違法公務員濫稅,確實保障台灣人民的賦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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