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王路

一張稅單,究竟可以奪走一個人多少人生?答案,往往比我們想像的還要多。

近日,一名越南籍范姓女子的遭遇,讓社會再次看見台灣稅制中長期存在、卻被忽視的結構性問題。她曾來台攻讀博士,畢業返國後,因仍有獎學金可領,將帳戶交由室友代為處理。未料數年後再度來台旅遊,卻被告知積欠所得稅兩千多萬元,當場遭限制出境。她無法工作、無法就醫、無法離境,甚至與不到兩歲的孩子被迫分離,只能流落教堂、廟宇,靠善心人士度日。

國稅機關給出的理由很簡單:帳戶內有「營業金流」,因此推定為營業收入。至於她是否實際經營、是否真正獲利,似乎不再重要。只要稅沒繳清,人就不能走。

然而,這樣的情況並非個案。

鍾先生因創業不利,公司實際獲利僅四萬多元,卻被國稅局以「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9%推算,認定其賺了四億多元,開出五千多萬元稅單。儘管公司早已倒閉,這張明顯失真的稅單仍讓他被限制出境,九年無法返台,與妻兒長期分隔。一張錯誤的稅單,就足以讓一個家庭支離破碎。

此外,太極門案件也凸顯制度性的風險。該案稅務機關沒有調查就開出烏龍稅單,即以稅捐手段限制相關當事人出入境,時間長達數年。這顯示,「欠稅限制出境」一旦被濫用,影響的不只是財產,而是人民最基本的自由與家庭權利。

這些案例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當「稅收至上」的思維,結合「欠稅限制出境」的強制手段,人民的行動自由,往往在事實與法律尚未釐清前,就已先被犧牲。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只要被認定欠稅,個人欠稅金額達一百萬元,即可限制出境。換言之,即便稅單仍有重大爭議,只要國家認定你「欠」,你就走不了。這樣的制度,在國際上並不常見。美國、日本等民主國家,並未以限制出境作為追稅手段;反而是中國等威權體制,仍保留類似規定。

多位法律學者早已提出警告。台大法律系葛克昌教授指出,不能以剝奪行動自由的方式催繳金錢;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研究也顯示,被限制出境後的實際徵稅率僅約1.5%,成效極低,卻對人權造成極大傷害。大法官釋字第345號亦明示,此手段僅能作為「最後不得已」的選項。

更關鍵的,是「收入認定」本身。稅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實質課稅、依法認定,而非便宜行事。鍾先生不是實際賺取暴利,而是被錯誤標準強行推算;范姓女子帳戶有金流,也不等於她就是營業者,更不代表金流全數屬於其所得。若連最基本的法律認定都未釐清,就動用限制出境,這是否行政怠惰,或是一種制度性的稅暴力?

我們並非主張逃稅無責。該繳的稅,一毛不能少;但不該繳的稅,也不該用自由與尊嚴來交換。當國家為了確保稅收,卻讓人陷入無法生存、無法離境的困境,甚至危及生命健康,這樣的制度,真的符合民主法治與人權價值嗎?

台灣自詡為人權立國,也已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是時候重新檢視:一張尚有爭議的稅單,是否真有資格,凌駕於人民的生命、自由與尊嚴之上?

稅制改革,不能只談效率,更該回到「以人為本」。否則,下一個被稅單困住人生的,可能就是任何一個平凡的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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