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吳鵑夢

4月1日世界公民日,一場聚焦「落實兩公約人權侵害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論壇中,聆聽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的發言,引述春秋史官董狐的故事,指出:錯誤的行政處分,縱非機關首長親自造成,但基於憲政體制,首長對平反冤案仍負有最終責任。此一見解切中要旨,令人深思。

南宋末年政治家,被稱為民族英雄的文天祥,因堅決抗元,在被囚期間,寫下流傳千古的《正氣歌》,其中有一段:時窮節乃見,一一垂丹青,在齊太史簡,在晉董狐筆。至聖先師孔子亦對董狐讚譽有加,稱他為古之良史。董狐乃春秋時期晉國史官,以秉公直書聞名。他記載了「趙盾弒其君」,事實上,趙盾非實際弒君(晉靈公)者,弒君者是趙穿,但他認為:身為國家重臣的趙盾,雖曾逃亡,但並未離開國境,在重返相位之後,卻不思討賊,懲辦兇手,反而另立公子黑臀為君。因此,即使君王非趙盾所殺,但這算是趙盾該負的責任,所以,董狐才會將弒君一事,歸咎於趙盾。由此可見,在古代就有政治責任的概念。

反觀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人民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相對的,政府機關公務人員也應依法行政,不得違法濫權,侵害人民權益。於上述論壇中,專家學者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法治國家的核心在自我修正,違法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行政機關主動撤銷,此乃行政權責所在,並不受既判力所限。袁從楨律師更直言:冤案雖然不是國家元首造成的,但若不聞不問,對照歷史哲學,一個有絕對權責能平反一件事的人,不做,跟造成這個冤案的人,在歷史上的評價是一樣的,不能推責,更不能說是干涉司法。

建立完善且有效的人權救濟機制,方能真正體現法治精神,這不僅是制度設計,更是執政者不可推卸的責任。古人云:人死留名,虎死留皮。真假、對錯,都會被清清楚楚的記錄下來,流傳萬世。面對歷史的審視,執政者尤應以史為鑑,審慎作為,方不負時代與人民之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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