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連結:林若亞造福薪資所得者 12萬8千元天花板扣除額違憲
Q1:這幾天的頭條新聞「名模林若亞抗稅成功」鬧得火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名模林若亞在2005年收入約30萬,但這些收入都拿來替工作治裝,認為自己根本沒有賺到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必要費用以後,認為自己沒有收入所以不需要繳稅,但國稅局認為林若亞的收入是「薪資收入」,不得列舉扣除而對她追稅。
林若亞不服國稅局而提出訴訟,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而大法官釋憲結果認為現行《所得稅法》違憲,林若亞的稅務案件因此勝利在望。
Q2:什麼是「薪資收入」?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在理解林若亞事件的爭議之前,必須先認識「薪資收入」與「執行業務所得」的不同,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兩者有不同的所得計算方式。
「薪資收入」就是勞工、軍警公教等一般薪資族的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有12.8萬的扣除額,只要你有工作賺錢,無論你工作成本的高低,每人每年薪資扣除額最高只能扣除12.8萬,國稅局會一律將你的所得扣掉12.8萬後進行課稅。
「執行業務所得」則是替非典型勞工開設的類別,適用者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表演人等靠技藝或執行業務賺錢者,這些人報稅時可以列舉工作的必要成本(例如:經營事務所的房租、醫師開給病人的藥品、表演者的演出設備),國稅局會扣除這些成本後再針對實際所得進行課稅。
認識這兩種所得計算的不同以後,就可以了解為何會有這次林若亞的課稅爭議。
Q3:為何會有這次林若亞課稅爭議?
會有這次爭議,主要有兩點問題:
第一點,雙方認定的所得歸類不同。
林若亞是一位模特兒,但模特兒這個職業到底應該被歸類為「薪資收入」者還是「執行業務所得」者?林若亞認為自己應該算「執行業務所得」,因此希望扣除她替工作治裝的30萬支出以後,再計算所得稅,但國稅局認定林若亞的所得屬於「薪資收入」,認為她只能享有12.8萬的扣除額。雙方認定的所得歸類不同,所得計算方式不同,需要繳納的稅額也不同,因此出現這次課稅爭議,點出台灣稅法的所得分類欠缺檢討。
第二點,「薪資收入」的統一扣除額不平等。
若你的職業屬於「薪資收入」,無論你收入高還是低,都是統一扣除12.8萬以後進行課稅。但是每個人收入高低不同,卻以同樣的扣除額來進行課稅,似乎有不平等的疑慮。更重要的問題是,假如你的工作成本高於12.8萬,計算所得時最多也只能扣除12.8萬,剩下的成本必須自行吸收,無法像「執行業務所得」者列舉報銷,這樣對於適用「薪資收入」但工作成本較高的職業,是否公平?
Q4:針對林若亞課稅爭議,大法官說了什麼?
經過法官錢建榮及稅法教授陳清秀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在前幾天替這個爭議公布了解答(釋字第745號解釋)
《所得稅法》薪資所得相關規定違憲
第一,「薪資所得」不論薪水高低,一律扣除12.8萬後進行課稅,形成「薪資所得」者之間的不平等。第二,「薪資所得」者工作成本超過12.8萬,卻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者列舉報銷,也讓兩種所得類型之間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政府課稅應遵守「量能課稅」原則
「量能課稅」原則,就是衡量每個人的能力來課稅,因此政府應該以收入減除成本的實際所得進行課稅,此項要求應適用於計算各類所得。
呼籲政府重新檢討台灣稅法制度
在此直接引用大法官解釋新聞稿的結論:
「大法官憂心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益趨不均,惟受制於司法之被動性,僅指出相關機關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令有關所得歸類、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等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悉心體察,貫徹租稅公平原則,合理分配國家稅賦負擔。」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及新聞稿一再提及台灣稅制的缺失,並且期望政府重新檢討及改革。
我們從林若亞課稅爭議學到什麼?
經由這次課稅爭議,許多專家學者紛紛站出來發聲,點出許多台灣稅法制度的問題。當時審理林若亞訴訟的法官錢建榮,對於這次釋憲結果表示肯定並感到欣慰,更強調:「稅制,不應該齊頭式平等,更不該差別待遇。」
另外,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更進一步表示,台灣真正的問題在於稅基流失與稅負不公,造成現今錢不夠用的窘境,期盼政府做更進一步的檢討與改革。
大法官及民間司法專業人士共同正視台灣長期以來的稅制問題,法稅改革聯盟表示肯定及支持,期盼政府全面性悉心檢討台灣稅法制度,盡速修正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規定,解決稅基流失及財富分配不均等經濟問題,維護台灣賦稅人權。
大法官釋憲文: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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