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近日媒體報導,針對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主要處罰對象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也就是檢察官與法官,司法警察若有類似違失行為,不在濫權追訴罪處罰之列,法務部為了讓該法符合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精神,擬把六大警察系統人員都納入處罰範疇,並更名為「酷刑罪」,及增列濫權拘提的犯罪行為。濫權追訴的究罰對象一旦擴大至司法警察,高達近10萬名公務員將被納入。不過法務部表示,目前僅初步研議方向,未完全定案。


我國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事實上形同具文,因自刑法公布施行至今,未曾被使用過,法務部此時拋出此一議題,顯然有轉移焦點之嫌,因為早前法務部欲推「科技偵查法」,被強力輿論批評處處違憲,更有違人權。而濫權追訴罪更名為「酷刑罪」更有點讓人摸不著頭緒,其實對於違法的官員,刑法都有處罰的規定,像法官有「枉法裁判罪」、稅務人員有「違法徵收罪」、警察人員有「強制罪」等,所以罪名及適用都不是問題,但僅「強制罪」曾有被判刑過外,「濫權追訴罪」及「枉法裁判罪」除非伴隨有貪瀆行為外,根本幾乎形同具文,只是擺著好看的,所以如何有效執行,才是問題,「酷刑罪」如果無法有效制裁違法濫權的官員,也只剩宣示虛晃一遭的作用了。
 
因為人民提告時,除非是符合自訴的要件,否則都必須經由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而進入訴訟程序,若檢察官蓄意消極不處理,現實中也將等同未受理一般,例如貴為現今的總統對人民提出告訴,被告人民要求保全證據的請求,檢察官都可以超過406天不處理,或者用法律所未規定的行政簽結,以「查無實據」即將案件封存,連不起訴書都不用製作,根本讓人民連異議的機會都沒有。實務上,只要立法明定檢察官的處理時效,若有違反即送評鑑,並取消或禁止法律所未曾規定的「行政簽結」,而且只要檢察官不吃案,違法濫權的警察就會因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敢心存僥倖,自然行事較為謹慎,違法濫權事件就會減少。
 
檢察官除了消極不作為可能侵害人權外,有時更會因違法的積極行為而侵害人權,近日有名的竹北事件,多名警察在未告知罪名下,濫權用現行犯名義將路邊舉牌抗議的志工押回派出所,留置超過6小時,並在午夜將該志工移送地檢署夜間偵訊,到場救援的法學教授表示,筆錄已做完,就應放人回家,檢察官用傳訊的即可,警局竟表示是值班檢察官要求的,但該志工並未簽署夜間偵訊同意書,該值班檢察官除違反夜間不得偵訊的規定外,竟對單純舉牌抗議的志工做出限制住居的強制處分,但對現場民眾要提告警察犯強制罪時,卻置之不理,難怪台灣的司法正義會被民眾質疑,也讓人民體會到檢警聯手濫權的可怕。
 
法律的目的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法律沒辦法自行運作,必須藉由執法人員來完成,所以執法人員的選任就非常重要,對於不適任的執法人員,必須要有淘汰機制,才能達到法律的公平正義目的,但要求自家人辦自家人也不符人性,難怪官官相護,肆無忌憚而更敗壞法治,所以對於制裁檢察官及法官,應要設立獨立超然的外部機構,並建立有效的退場機制,才是拯救目前法治敗壞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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