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連結:【釋字746號】逾期繳稅算利息 大法官:違憲!

Q1:這次課稅爭議的來龍去脈?

江姓民眾在10年前因為繼承近1億元財產,不滿被國稅局課2600萬元的遺產稅,提起訴願並遲繳稅金,結果除了應納稅額2600萬元,還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181萬元,以及滯納金利息93萬元,江姓民眾認為這樣的處分是重複處罰不合理,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遭拒,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接連敗訴,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Q2:認識關鍵名詞

在理解本案件之前,必須認識幾個關鍵名詞
首先,有2種繳納期限要釐清

  1. 繳納期限:依據各稅法有不同規定,繳納期限內未繳稅必須多付滯納金
  2. 滯納期限:繳納期限後30日,若滯納期限內未繳稅必須多付滯納金利息

另外,有3種課徵的金額種類要認識

  1. 應納稅額(以下簡稱稅額):應該繳的稅(2600萬)
  2. 滯納金:繳納期限逾期以後,按照應納稅額的一定比例加徵的金額(181萬)
  3. 滯納金利息:滯納期限逾期以後,應納稅額、滯納金分別當作本金,按日計算利息(93萬)

※ 滯納金與滯納金利息的不同:

加徵時間 加徵比例 加徵限制 附註
滯納金 繳納期限過後開始 每逾2天收取1%稅額 最多計算至逾期30天為止(滯納期滿),最高收取至15%的稅額
滯納金利息 滯納期限過後開始 依照郵局一年定存利率按日計算 計算至繳清稅額與滯納金為止,沒有限制 包含稅額的利息、滯納金的利息

Q3:台灣現行法規制度是什麼?

  1.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若民眾沒有在繳納期限內繳稅,每逾期2日就必須多繳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逾期30日(滯納期限截止)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若民眾在滯納期限過後仍未繳稅,就必須繳納滯納金利息,以稅額及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3. (根據財政部中華民國80、81年兩份解釋函令),若民眾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50%稅額時,應就該50%稅額加徵滯納金。

讓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

小明被國稅局課稅,如果逾期就必須多繳滯納金;如果逾期超過30天,也就是超過滯納期限,除了滯納金以外,小明還要開始多繳稅額利息與滯納金利息,而且法院也會在此時強制執行行政處分,財產就會有被扣押的風險。

如果小明不服國稅局的課稅可以申請復查,不服復查結果可以再提出訴願,但是即使訴願結果還沒出來,小明仍然要在補繳期限內繳納50%稅額,否則就算逾繳,必須多繳50%稅額的滯納金。

Q4:現行法規制度下,我們面臨了什麼問題?

問題一:加徵滯納金利息是否等於重複處罰?

在訴願結果還沒出來的情況下,江姓民眾並沒有在期限內補繳稅額,現行的法規讓國稅局「加收滯納金」當作懲罰以外,還要「加收稅額的利息」,再加收「滯納金的利息」,如同一事三罰,江姓民眾為此感到不公平,認為這樣的重複處罰不合理,因此提出質疑。

問題二:因財政部自訂的解釋函令而加徵滯納金,是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江姓民眾因為不服課稅處分而申請複查,複查結果仍然要課稅,想再提起訴願抗稅時,訴願結果都還沒出來,就必須在補繳期限內補繳50%應納稅額,否則就要多收這50%納稅額的滯納金。

但是這項規定並沒有寫在法律之中,而是寫在財政部於民國80年、81年自訂的兩份解釋函,因此江姓民眾質疑這份解釋函不是法律,卻能因為這份解釋函被課稅,是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政府必須依法課稅)?

Q5:面對人民的問題,大法官說了什麼?

回答一:滯納金利息部分違憲

滯納金利息有分兩種,一是稅額的利息,二是滯納金的利息。大法官認為前者稅額的利息並沒有疑慮,但是後者滯納金的利息大有問題!大法官認為滯納金的設立是督促人民按時納稅,本來就不應計算利息,況且滯納金本身就具有遲延利息的性質,若再針對滯納金收取利息等於重複計算、一事兩罰,認為多收滯納金的利息違背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因此宣布滯納金的利息收取立即失效,往後的滯納金利息只收取稅額的利息。

舉前面小明的例子來說明大法官解釋後的情況,如果小明的稅單一樣逾期超過30天未繳,小明就必須繳納稅額、滯納金、稅額的利息,不用再繳納滯納金的利息。

回答二:加徵滯納金不違憲、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針對民眾逾期納稅所加徵的的滯納金,大法官認為合憲,因為滯納金的設置是為了督促民眾準時納稅、填補逾期繳稅所造成的漏洞,以穩定國家財政。

針對財政部自訂的解釋函令規定民眾即使提出訴願,仍然要在補繳期限內繳納50%稅額,否則就要多繳滯納金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這兩則解釋函令的規定,並未涉及「租稅構成條件」(例如: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因此不需要經由立院來制定相關法律,解釋函令就具有相當效力,並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提醒:適時檢討滯納金的徵收規定

除了逐條解釋稅法規定的合憲與違憲,大法官更嚴正提醒財稅機關應該適時檢討滯納金的徵收規定,應該多方考量徵稅與納稅的各種影響因素,例如稽徵成本、民生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跟隨現況適時調整各項徵收規定,視特殊情況減免滯納金的收取,才不至於稅法過度嚴苛,造成民眾的痛苦。

結語

為了方便行事,讓行政機關擁有權力可以自訂行政規則來規範機關運作,但是現實情況是否造成行政機關無限擴張自己的權力,利用不必通過立法機關的解釋函令,要求人民遵守「國稅局自訂的法規」,壓迫人民納稅權益?法稅改革聯盟提出這樣的質疑。

透過這次釋憲案,大法官也明確指出稅財稅機關應該要適時檢討稅法規定,其實現在的台灣稅制,有非常多跟不上現況的制度規定,造成許多人民極大痛苦,我們呼籲政府應該淘汰不合時宜的稅法規定,為台灣人民建立一套符合現況需求的稅法體制,提升台灣人民的賦稅人權。

在Facebook上追蹤我們:今天稅不好 明天睡凱道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