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
作者:陳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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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中時電子報言論版

台灣雖然在1987年解嚴,但是因為是寧靜革命,加上人民沒有真正要求落實轉型正義,導致表面上步入民主法治;但實際上,戒嚴的威權思考與體制,依舊殘存。造成侵犯人權的高牆。

益以,人權認知、權力分立的問題,並沒有在立法、行政、司法,徹底轉型。這個故舊思考仍存,沒有去假求真,導致行政官僚的恣意、依舊故步自封,渠等所作所為,悖離憲法、人權保障。而司法,很多人尚不知道司法應該是獨立的,負有審查真偽的機制,仍如同戒嚴司法,站錯邊,站到統治者那邊,忘記其負有積極法治功能,維護人權的當代啟蒙司法機制。其中,尤以行政法院,在某些認知,仍持舊貫,最令人詬病。

台灣行政恣意,蔑視憲法基本人權,公然為公權力侵害自由,其中尤以限制出境、出海的現制,實在顯示對於人權、法制的否定,甚至落入困境。職是,觀念的轉變、立法、行政、司法的理性發展,確屬要務。

A.觀察現象:

現行的限制出境,主要分為行政法與刑事法兩種。在刑事法的限制出境,沒有法律明文限制其條件外,致造成莫名其妙被剝奪出境的行動自由,且往往慢長的剝奪。為此,在立法院有蔡易餘等16名委員、段宜康等18名委員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目前的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的處分,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法官保留,而要在立法上對於相關限制,予以明定條文,尤其是要件、期間與次數的「遊戲規則」進入立法保障。

但限制出境,最為不明確、恣意、流濫者,應該是行政法的限制出境。尤其是稅捐稽徵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相關規定,似乎只佔在威權時代的「行政高權」的單方面角度,蔑視人權保障的當代法治潮流。由於台灣的稅捐稽徵法,還是戒嚴思考的產物,導致其超越一般行政罰,只能夠對於財產,竟然還有剝奪、限制人民自由的行政處分。將人民關進高牆黑暗中!

目前因欠稅動輒對人民為出境管限制,所依據的並沒有目的性的構出要件要素。目前只有欠稅達一定金額,表面上說在「租稅保全」,但怎麼可以剝奪、限制行動自由,根本欠缺目的性。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就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因此,全體董事遭限制出境。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表示,限制出境影響人民遷徙自由,侵害工作權利,又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已嚴重侵害人民權利,有必要探討是否讓限制出境法制化。

B.分析:

當新世代,政經瞬息萬變,而啟蒙運動,已經是人權至上。所以,除官僚、除威權、除納粹、除神秘化,早為21世紀的價值;然台灣還是沒有和人權法治接軌,台灣的公權力仍是戒嚴時代的舊思維。

在當今,公權力對於人民的法益侵害行為,即是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行為,而限制出境、出海,行政機關用來「綁架」人民的手段,本質上就是國家犯下了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而根據學理,國家的如此行為,就有強制罪、剝奪行動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有「阻卻違法」理由,就應該要審慎考量。

C.批判:

不只《刑事訴訟法》是人權保障法;《稅捐稽徵法》也要是財產人權保障法,立法院的新立法,要轉變侵害人權的法律,成為保障人權的法律。

舊時代,行政權恣意凌駕人權,立法委員,應該站出來透過人權修法。限制出境,實務上多以1984年的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賦予合法性,憲法規定,限制人民自由,一定要有法律,怎麼可以用一場會議決議,這顯然違憲。而把限制出境,當成限制住居的方法一種,也是牽強附會,二者概念不同,不容比附援引。

職是,立法明確性的法制化作業,刻不容緩,立法院應該站出來幫人民說話,強化人權保障。刑罰,對於自由、財產為剝奪或限制;而行政罰,則只能夠對財產為處罰。行政罰,不得超越,而進入自由法益的侵害。

在《稅捐稽徵法》的限制出境,只以達一定金額,就限制出境,已經有對於自由的侵害,這種行政罰,顯有問題。法律根本沒有對目的行為明確規定,所以國家的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行為,應該要嚴格限制使用,不應該隨便作出限制出境處分;否則就是行政權恣意,違反三權分立。

財政部與行政法院,沒有維護人權,仍不脫戒嚴稅法的暴力性質。為此,立法、司法的維護人權,幫助行政機關轉型,洵屬重要。

D.解決方案:

法治的立法:為杜絕行政權如此恣意的侵害人權,有必要立法增列「納稅人有逃亡之虞」的防逃保全的明文要件。才可進行政法上的限制出境;否則,不讓欠稅者到國外賺錢,根本就是租稅破壞,怎會是租稅保全,顯無實益,反而有害租稅徵收、租稅保全。

有關人權,如牛頓所說:「我們建構的是太多的牆,及太少的橋。」要拆戒嚴威權的牆;築起人權的橋。

刑罰,對於自由、財產為剝奪或限制;而行政罰,則只能夠對財產為處罰。行政罰,不得超越,而進入自由法益的侵害。在稅捐稽徵法的限制出境,只以達一定金額,就限制出境,已經有對於自由的侵害,這種行政罰,顯有問題。法律應該要有對目的性為明確規定,杜絕國家恣意的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行為。

(作者為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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