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1

行政法院長期縱容國稅局與財政部,連大法官都看不下去

一家租賃公司,1998年時買法拍屋,依規定繳交5%營業稅6300多萬元,公司拿出法院收據向國稅局主張扣抵已經付出的營業稅,但是國稅局以行政函釋說法院的收據不是憑證,拒絕這家公司申報扣抵稅額。經過訴願、行政訴訟歷經十年通通敗訴確定,聲請大法官釋憲。2012 年大法官作成706號解釋,認定財政部函釋說法院收據不能當憑證的規定違憲。沒想到國稅局完全不理會大法官解釋,這家公司只好再走一次行政救濟程序向行政法院提出再審,行政法院竟然連續三次駁回再審,只好再次提出釋憲,大法官再次做出757號解釋,非常罕見地在解釋文中直接指出:本解釋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依釋字706號解釋和法院所開收據,作為稅額抵扣的依據。

不可不知

這個案子明顯看出行政法院的法官長期縱容國稅局與財政部,連大法官都看不下去,而國稅局跟財政部霸道違法,連大法官的解釋都當耳邊風,凌駕國家體制。當事人花了20年,堅持到底,終於等到大法官兩次出手拯救,但這麼多的稅災案件真的沒有辦法每個案子都靠大法官來拯救。

其實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的解釋,有拘束行政機關的效力,國稅局處理稅案自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因此就同一事件大法官做出前後兩次解釋,認定國稅局及行政法院違法未給予納稅人抵扣已繳納之營業稅額,實屬罕見,可見學者專家抨擊國稅局權力獨大、凌駕一府五院,行政法院不懂稅法淪落為稅捐機關的門神等說法,並非虛言。

個案2

死要錢,違法對破產公司任意核定偏高價值課遺產稅

1998年曾先生父親過世,過世後收到國稅局通知漏報一筆7,200萬的遺產,不知道從哪裡來的。後來了解,因為其父有1000張(即1,000,000股)他們原建設公司的股票,國稅局認定每一股價值72塊,所以是7,200萬,若是以當時適用41%的遺產稅率要繳約2,600萬。事實上該公司已經倒閉破產,它的淨值也低於零,是負債的。

曾先生問國稅局如何計算出股票每股有72塊?國稅局講不出來,卻仍堅持要課2,600萬!後來曾先生表示用股票去抵稅,一開始國稅局堅持必須要付現金,經過不斷據理力爭,後來國稅局妥協,用將近360張股票(即360,000股)給國稅局結案。

不可不知

課稅事實之存在應依證據認定,國稅局未依職權調查,對破產的公司任意核定偏高價值課遺產稅,又無法舉證核課依據,即有違法。幸好當事人極力爭取終獲結案未支付冤枉稅款,所以賦稅人權是要爭取的,才能維護自己權益。

個案3

前後不同的解釋函令刁難納稅人,國稅局予取予求

幾年前,蘇小姐公司一批進口小麥沒有通過海關的查驗必須退運,因此就請另一家同業幫忙進口小麥。同業詢問了所屬的稅務單位是否需要開發票,稅務人員依據解釋函令告知不用,所以就沒有開立發票,但還是照實記帳。

2年後,國稅局查這個年度的帳,針對這一筆小麥原料質問為何没有開發票?當蘇小姐公司解釋並提供之前同業提供的國稅局解釋函令不需開發票時,沒想到稅務人員翻出另外一個解釋令出來指稱要開發票。因為幫忙進口之同業沒有開立發票,導致兩家各被罰了 100 萬。當時國稅局也暗示,没開發票屬於營業稅的範圍,他們還可以去營所稅的地方再查。老闆怕其他關係企業受到牽連,所以不情不願地寫了承諾書,答應國稅局付 100 萬的罰款。從此以後國稅局連3年查蘇小姐公司的帳,但又查不出什麼就說:「我懷疑你們逃漏稅、漏開發票!」老闆怕了國稅局只好說:「你說要我繳多少?算了!繳了我就努力再賺回來吧。」蘇小姐質疑,解釋函令這麼多,互相牴觸,卻還要怪人民違法,這種雙重標準要人民怎麼守法? 國稅局會這樣予取予求,就是因為人民一直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來面對,才助長國稅局囂張的行徑。

不可不知

代為進口貨物屬代收代付性質,若無差價且憑證抬頭直接以委託者開立,自無須開立發票,否則就須開立,惟不管是否開立發票,因貨品屬進貨性質,營業稅可扣抵故皆無逃漏營業稅問題,國稅局以前後不同的解釋函令刁難納稅人,進而課罰委託人及受委託人雙方,即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也突顯建立課稅正當法律程序的迫切需要,俾徵納雙方依循遵守。

個案4

國稅局常把老百姓當作賊,故意刁難人民

李小姐的先生很早就過世,她的父親心疼她租房又獨自帶兩個孩子,所以跟其他兄弟姊妹商量後,把唯一的房子以高於公告價值,七百多萬賣給她,沒想到委託的代書在辦理過戶過程問題重重。國稅局認為李小姐單親又撫養2個孩子,沒有能力買房,懷疑錢的來源有問題,因此要求李小姐拿出十年內的銀行帳戶往來明細,還要調閱她的父親、哥哥的銀行帳戶。

李小姐氣憤表示,「好歹我也是高考及格任用的公務人員,工作也已經二十幾年,難道我沒有能力用七百萬買房子嗎?」後來她託代書向國稅局轉達:「我先生過世,我有領一些撫恤金!還有我自己上班二十幾年賺的錢,這樣難道還不夠嗎?」因為這樣講,後來國稅局才肯放手。

不可不知

二親等內買賣視為贈與,國稅局查證女兒的資金流程是職責,若無客觀證據竟要求查她父親、哥哥的銀行帳戶,即屬過當,凸顯調查過程中國稅局常把老百姓當作賊,有故意刁難人民之情形。

個案5

戰勝肝癌卻贏不過國稅局

行政院科技顧問簡永松原本有一家傳統科技公司,2000年因網路興起,因而轉型為國際網路公司,簡永松2000年公司組織重整,舊公司以代理的經營權作價一億入股新公司,舊公司即不再營業。

政府規定有優惠條款,以無形資產如技術或專利權作價時股票可以先不課扣稅,應等股票賣了認列收益之後方可課徵所得稅,然國稅局從未根據稅捐稽徵法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即用「無形資產作價條例」的解釋函令為依據,對解散清算的舊公司不斷開稅單,從那時起便追稅到現在共7,000萬。

為了進行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他已繳了4,000多萬,期間他向監察院申訴,監察院也說國稅局錯誤,國稅局也不理。走行政法院訴訟,對人民有利的證據視而不見,照抄稅捐機關資料就判決,且已經過了五年與七年的核課期間,然稅單至今未撤銷。簡永松控訴,「我們的政權並沒有為百姓解決問題,全世界看國家好壞,都是看除錯能力,政府有錯誤有沒有解決」?

不可不知

監察院已說國稅局錯誤,國稅局仍不理,顯然社會批評國稅局一局獨大凌駕一府五院,並非空穴來風。行政法院常不理人民證據偏袒稅捐機關,被戲稱為「敗訴法院」由來已久,難怪人民敗訴率高達94%,政府對違法課稅案件不應再漠視不管。

個案6

遭集團詐騙=投資所得??

蔡美環為家庭主婦,2005年誤信友人說詞,夫妻倆舉債投入960萬元於華信公司的理財專案,取得股東資格,後來華信公司遭檢調發現該公司實際上是違法詐騙集團。然北區國稅局從檢調搜索扣得之帳冊中,認定蔡美環夫妻有「薪資所得」、「其他所得」及「營利及利息所得」,且未於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申報,認為其應補徵應納稅額26萬多元,並按補徵稅額處以0.4倍罰鍰,共計10萬餘。

2007年經台北地院、2012年台灣高等法院號判決確定,華信公司匯入之「獲利」,只是讓投資人誤信華信公司有在經營之假象,實際上均是匯回部分投資人的金錢,並非「投資所得」,更非北區國稅局所認定之業務獎金,或輔導獎金,即便已有刑事確定判決,卻仍遭國稅局追討綜所稅。

不可不知

本案自始就非所謂投資,而是以被害人自己的資金,化身為「紅利」給付給被害人的詐騙手法,投資人所取得的部分金錢,遠遠低於其遭騙金額,蔡美環夫婦是道道地地詐欺罪的眾多被害人之一,根本無所謂「投資利得」,此乃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如果國家的刑事判決書都無法做為原告反證之證明,難以想像還有甚麼證據,能推翻被告機關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