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張靜提到,當人民碰到對自己違法徵收之稅吏,即使是未遂可以根據刑法第129條第1項之違法徵收罪向地方法院逕提自訴,而不須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的。

當人民碰到不肖或違法的稅吏開單,人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納稅人權?財政部每年編列一億多稅務獎勵金,誘使稅務員亂開稅單,造成稅制問題影響經濟發展,近年來諸多專家學者紛紛提出法稅建言,2018年10月14日國父紀念館、法稅改革聯盟和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共同主辦【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稅單背後的秘密,邀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以”從太極門萬年稅單談刑法第129條第1項、第3項違法徵稅未遂罪之適用”為題,透過延宕21年,被學界稱為稅法 228 的太極門稅案,來探討公務員對於租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被違法徵收稅款之個人,如何透過刑法第129條第1項提起自訴保障權益。

 

張靜談到,自由心證不得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方法)為自由心證之前提,同時認定事實要憑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方法),就無法成為自由心證下可得判斷的證據。對於太極門的稅務爭訟案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太極門之訴,判決理由指出:「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所有人、物均得為證據,並無證據方法或證據能力之限制。」並自行主張:「課稅之證據能力,係指稽徵機關得據以認定課稅要件事實之證據方法,而在與刑事訴訟嚴格證據主義有別之自由心證認定課稅之證據種類上,稽徵機關對證據之取捨及證據價值之判認,應不受限。」張靜直陳,「無證據就無心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非但錯誤地將證據能力界定為是證據方法,更將自由心證與證據方法與證據能力混為一談,尤其以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錯誤地主張所有人、物均得為證據,他直批:「可以得見承辦此案之三位合議庭法官根本完全不懂證據法則,讓人質疑他們根本沒有當法官之專業適格。」而他們居然都當了一、二十年的法官,「真是可悲、可嘆又可惡!」

 

所幸,今年7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將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228號判決廢棄;張靜提到,這份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足以證明發現真實與公平正義要能確保,必須以證據法則的落實為前提,證據法則無法落實,發現真實與公平正義都是空談。

 

張靜談到太極門的稅務爭訟案件,緣自於86年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起訴書,如果起訴詐欺,怎麼會有學費要課稅問題?國稅局就以檢察官的起訴書作為課稅的依據,開始了漫長21年的爭訟歲月,迄今未了。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稅局沒有詳細調查太極門的屬性及特質及對於太極門之運作,無憑據就做認定開出稅單。太極門弟子在國稅局公告期間2個月內,有7,401申明人皆表明敬師禮為贈與,沒有人說是學費,且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發回理由可知,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多有違背法令之處,且都與違反證據法則有關。

 

張靜直指,國稅局如重核復查決定採用推計課稅,而在推計課稅之運用上,沒有把推計課稅方式置於核實課稅原則之下,理論上即該當刑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稅罪之「對於租稅不應徵收而徵收」之犯罪構成要件,則開單之稅吏一直到最後核定之中區國稅局局長都將涉有未遂罪之刑罰適用。

 

刑法第129條第1項之違法徵稅罪,係指公務員對於租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1萬元以下罰金,處罰對象為公務員也就是俗稱之稅吏或與徵稅職務有關的公務員。稅捐稽徵機關為何會一再開出稅單命人民繳稅,而不肯承認當初就不應徵稅而徵稅?張靜直言,原因在稅吏們根本不會去擔心刑法第129條違法徵稅罪(含未遂)會加諸於他們,因為我國的檢察官或刑事法院一向官官相護。

 

然而,值得慶幸的是遷台後最高法院針對刑法第129條第1項之違法徵收罪,在54年台上字第1884號有一個程序上的判例:「刑法第129條第一項所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罪,雖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但被違法徵收稅款之個人,顯亦同時直接被害,則該被害之個人,自得提起自訴。」張靜提到,因而當人民碰到對自己違法徵收之稅吏,即使是未遂都可以向地方法院逕提自訴,而不須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的。「這對人民意義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