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當前財稅實務議題系列研討會邀請法官、會計師、教授一起檢視判決內容,是否落實納保法

台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持續關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行政法院判決落實的情形,2018年11月22日舉辦當前財稅實務議題系列研討會,以「納保法與稅務裁判-推計課稅、調查筆錄與境內來源所得判斷」為題,邀請法官、會計師、教授一起檢視判決內容,是否落實納保法。

 

針對實務上備受爭議的金流與筆錄證據力問題,本場研討會以〈最高行107判369號判決〉為例,主持人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稅制稅務委員會黃協興會計師表示,實務上登記資本額與實際上盈餘分配或出資額,是二個不同概念,國內沒有法定資本額概念,例如建設公司資本額可能2千萬,實際上是20億,汽車旅館也是,蓋一棟旅館上億,但實際資本額只有500萬,但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常用金流來推計,因為金流與實際上盈餘分配是兩回事,但實務上投入再回來就被認為是個人綜合所得,而事實上卻只是金錢借貸的返還而已,還會被罰,就很麻煩。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王健安律師,針對推計課稅適用之前提要件為題,以〈最高行政法院第107判字第165號判決〉為例談到,當納保法推出時很期待第14條推計課稅的規定,可以為稅務行政救濟與國稅局核定帶來很大的改變,而最高行107判165號判決有落實,本案因國稅局核算淨利率低於同業利潤標準,卻要求採同業利潤標準核課稅。王健安質疑:「這是哪裡的規定?」「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國稅局不採?」在這個判決中可以看到當納稅義務人與國稅局不同論調時,法官認為國稅局必須要具體回覆,對於有利不利於納稅人的主張都要注意。甚至判決書提到最高行政法院也要職權調查,何況是事實審的高等行政法院!王健安舉近來高等行政法院開庭,聽到法官說:「現在最高行政法院也要求我們要職權調查。」所以當國稅局未盡職權調查時,經過訴願,然後來到法院,法官就要職權調查,王健安肯定這是非常好的進步。

 

王健安呼籲推計課稅適用的前提,國稅局應清楚區分「核實課稅」與「推計課稅」;推計課稅應回歸納保法第14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應嚴格判斷,並請稽徵機關於書面敘明理由,且應包括對納稅人有利證據的調查,否則,將輕易讓稽徵機關豁免「職權調查」的義務;「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基於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推計課稅也應該衡量具體客觀狀況,不能單一僵化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也不應拒絕適用同業利潤標準的客觀性。

 

最高行政法院劉中介法官與談時表示,最高行107判369號判決當事人勝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行審理。美中不足的是,判決已寫得很詳細,最高行政法院未自為判決。劉介中有感而發,現行體制上,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却專挑案件中事實作為發回高等行政法院的理由,沒有從法律上理由辯駁,是趨吉避凶作法,並提到司法院預定年底修法,最高行政法院改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並自為判決。

 

第二場談境內來源所得案例統計與分析與推計課稅,在回應討論階段,現場來賓提到在美國的稅務法院,一般是兩位法律、兩位會計,另外一位是教授或其他的人,這樣判出來的內容,比較符合專業的知識,比較不會讓人民覺得「怎麼會這樣子」?因為專業細緻跟法律細緻是一樣的,最高行政法院可以用某一種技術審查的觀念去審案子。針對提問談到要請會計師來當法官,劉介中談到,現在國民法官就只有在刑事方面,至於民事還有行政訴訟,目前司法院還沒有這方面的想法。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所黃士洲副教授補充,以德國稅務法庭為例,他親自看過開庭,是三位專業的法官,在加上兩位平民法官,平民法官不是亂選的,譬如說今年審的是所得稅的案子,他會請一個在企業裡面做會計的人員,熟悉會計的事務,也熟悉企業的事務,另外請一個企業主,要去看做帳方式有沒有違反一般業界的常理,判決的信任度還是滿高的。台灣目前以地方法院行政簡易來說,很多年輕法官是雙學士非常優秀,擁有雙重專業是必走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