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布後,即遭專家學者不斷質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稽徵機關派員兼任,「球員兼裁判」、「官官相護」,無法保護納稅者;現任行政法院62位辦理稅務案件的法官,全數就地「合法」為稅務專業法官,篩選標準等於無,完全不符合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強化人民對稅務案件審理之信賴的立法精神。納保法至今已實施一年多,專家學者的質疑變成真,監察院接受民間團體法稅改革聯盟陳情,進行深入調查,日前,監察委員李月德、趙永清及高涌誠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財政部與司法院應確實檢討改進。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除了糾彈官吏,整飭官箴,紓解民怨,捍衛人權,並監督執法及督促政府踐行承諾,增進行政效能。監察委員扮演現代包青天,深入調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實務核心,第18條及第20條設置稅務專業法庭法官及納保官,指出司法院及財政部未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缺失,要求落實檢討改進,匡正官箴,護衛人權。

許多國家均非常重視納保官之獨立性,以贏得人民信任。美國的納稅人辯護服務處獨立於國稅局,直接向美國國會報告,獲得人民信賴。墨西哥的申訴單位與稅務單位平行,有獨立預算與人事權,確保其獨立性。而台灣的納保官卻是由各區國稅局或稽徵機關內部人員挑選兼任,球員兼裁判的制度,根本無法發揮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功能。

監委調查指出,納保官本應具客觀中立性,但目前納保官設置於各稽徵機關內部,多屬兼任,與權責單位人員關係密切,所受理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亦可能是自己承辦或複核的案件,欠缺完善的迴避機制及外部專家中立客觀的力量,形同「球員兼裁判」、「官官相護」。

監委更進一步調查出,財政部所屬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與同時期受理之復查件數與一般申訴、陳情案件相較,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數量明顯偏低,且處理結果有變更原處分或提出改進意見者,更是極少數。根據媒體2018年12月的報導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目前各區國稅局共有99位納保官,截至2018年8月底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結案案件計163件,相對每年仍高達四千餘件稅務復查案件,尚屬偏低,亟待強化功能。也就是說納保法實施一年多,納保官並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

財政部在媒體上強調確保納保官中立性,每年會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辦理績效及考核結果,讓全民公開檢視。但目前財政部網站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中納保官工作成果,僅有上半年的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辦理情形,一頁半的短短幾行文字,實在看不出這是納保法明文規定的每年應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泰國、印度、菲律賓及牙買加等國處理稅務案件的法官,都必須具有專業知識、經驗。美國的稅務法院法官,除3年法學教育外,還要修習稅法法學碩士學位,或具備長期稅案執業經驗,或曾在稅務局工作。納保法規定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外界原先期待,藉此篩選出真正具備稅務專業的法官,但司法院卻用一個審查要點,讓目前有「人民敗訴法院」之稱的行政法院法官就地合法成為稅務專業法官,包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曾有一整年稅務案件判人民100%敗訴的法官也通過,等於在玩弄納保法,玩弄立法委員和人民。

監委表示,司法院未能將各界對於稅務證照與成立專庭加強專業的期待,落實於資格條件中,亦未參採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的前例,就申請或參與遴選的法官予以相當程度的篩選,導致全數提出申請的法官均獲核發該證書,形同未經篩選,未符納保法明定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及強化稅務事件專業審理之精神。也就是說,這樣的稅務專業法官等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