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太極門稅案作案例深入剖析,我國過度擴張或保護行政機關,忽視納稅者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

為了課稅,就算是枉法裁判,也要強制執行?近年來,稅捐強制執行對人民權利的侵害,廣受法律、學界關注,今(2019)年5月16日台北律師公會舉辦講座,研討「稅法確定判決之執行」,主講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以太極門稅案作案例深入剖析,我國過度的擴張或保護行政機關,人民應有主觀上的公權力,納稅者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黃麗蓉律師指出,保障人權的國家和稅務機關,知道錯誤就應該主動撤回,太極門稅案(民國)81年度是明顯錯誤的判決,強制執行有極端超額查封、不得查封之物、侵害人民信仰、宗教及文化權益等不當,中區國稅局應依法撤回強制執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黃俊杰分析,掌門人夫婦(民國)80-85六個年度綜所稅,其案情完全相同,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五個年度勝訴,唯獨(民國)81年度綜所稅卻作成截然相反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罕見地在(民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中指摘,中區國稅局根本未詳細調查太極門之屬性與特質,未審慎瞭解太極門之運作情形,未盡職權調查本案稅捐基礎實質、混淆不同調查程序名冊及計算、無正當理由認定太極門之性質、推計課稅實質內容未妥適等,有違背論理法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黃俊杰指出,稅捐基礎事實根本不存在,推計有重大明顯瑕疵,這是無效的稅捐處分!

太極門稅案是賦稅人權的指標案例,在已經長達23年的救濟過程中,中區國稅局從未自行調查,都是以台北國稅局為代查機關,然而台北國稅局相同案情的課稅處分,在2005年9月、2009年8月、2015年3月及2015年7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4次判決撤銷其違法課稅處分,顯見中區國稅局(民國)81年度課稅處分也是違法錯誤,當時中區國稅局就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並撤回強制執行。在2010年6月17日,立法院由跨黨派14立委召開「保護租稅人權 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 當時在現場的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及中區國稅局副局長蕭樹村均同意公聽會的決議,答應撤回強制執行,並承諾於兩個月內解決太極門稅案。結果食言,繼續發出違法稅單,至今不但沒有撤銷稅單,更沒有撤回執行,甚至變本加厲又再度超額查封,搶奪民產,嚴重侵害當事人財產權。

行政執行應避免侵害人民權利,依據最高法院民事裁定「超額查封」為法所不許。黃麗蓉剖析,本案(民國)98年時新竹分署已超額查封,(民國)108年高雄分署、士林分署又再行查封,合計高達(民國)81年綜所稅及罰鍰合計金額的三倍以上!已具有「極端之超額」查封的情形,違反行政執行法第3條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比例原則,以及違反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等法律規定。

黃麗蓉進一步指出,查封之不動產中,實際上均作為太極門弟子使用之道館或道館預定地,查封弟子集會及修行禮拜所使用的道館,不但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3條禮拜所用之物不得為查封,也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思想、信仰、宗教自由、文化生活及結社自由,更侵害公益文化非營利團體或宗教修行團體財產權,及使其文化活動不受到不法干擾之權利。如逕予執行拍賣,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對太極門數萬家庭權益產生巨大的侵害!

圖二:黃麗蓉律師指出,保障人權的國家和稅務機關,知道錯誤就應該主動撤回,太極門稅案(民國)81年度是明顯錯誤的判決,強制執行有極端超額查封、不得查封之物、侵害人民信仰、宗教及文化權益等不當,中區國稅局應依法撤回強制執行。

黃麗蓉指出,本件移送之中區國稅局,既在(民國)81年度確定後,對於其他年度(民國)80、82-84年度,已有不同之認定,例如:自承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有贈與事實,不再使用補習班之成本及費用標準等,並且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確指明,中區國稅局未採(民國)96年刑事判決已確定敬師禮為贈與,未審酌行政院(民國)100年12月9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決議之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等新事實及新證據,證明(民國)81年度判決確實為有錯誤的枉法裁判,故原判決移送強制執行的確有不當之情形,中區國稅局應直接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撤回強制執行,才是現代人權國家保障人權應有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