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近日媒體報導新北市一位96歲高齡人瑞,24年前賣掉家族土地得款10億元,扣掉增值稅4億,稅後尚餘6億元,該婦人用該筆錢向銀行購買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並將該定存單交給兒子處理,被國稅局認定漏報贈與稅,要補繳贈與稅2億8千萬元,並加罰一倍,共要繳交5億6千萬元,等於僅餘4千萬,老婦當然不服,但經19年行政訴訟都敗訴,被行政執行署追到連人身保險的保單都不放過,讓老婦人哭訴她一生奉公守法,卻變成欠稅大戶,天天夢到公公婆婆責罵她,心理壓力大到讓她無法安睡,實在生不如死。


 
我國稅制的處罰規定,可說是非常苛刻沒人性,動則都是本稅幾倍的罰鍰,且不分惡意或非惡意漏報,全部都重罰,不像香港稅務局,如調查後可能是當事人認知不足,非惡意,僅要當事人補繳稅款即可。許多當事人並無逃稅的惡意,僅因稅務法律知識的不足,就與惡意逃稅者處以相同的處分,實不合理,且台灣的罰款的倍數,都是國稅局說了算,而行政法院也幾乎都照單全收,因此造成不少的稅務冤案。
 
像四大港商的稅務案,僅因彼此的會計算法不同,繳納的稅額並沒有減少,但國稅局仍祭出重罰,認定GIORDANO要補稅1830多萬元、罰鍰1億3900多萬元(7.6倍),HANG TEN須補稅3206萬元、罰鍰2億6160多萬元(8.1倍),bossini須補稅326萬餘元、罰鍰2466萬元(7.5倍),BaLeNo須補稅626萬元、罰鍰4395萬元(7倍),高達7-8倍不成比例的罰緩,簡直嚇人,逼得四大港商不得不退出我國市場,造成我國日後稅收減少、經濟衰退,更銳減臺灣年青人的工作機會。
 
各國稅制對惡意逃漏稅者都有加罰規定,但大都在1倍以內,像美國最重只罰本稅的0.5倍,為何我國罰款的倍數高的這麼嚇人?問題最終還是稅務獎金在作祟,只要開罰稅單額度越高,獎金就越高,2004年的立委們,早發現獎金容易引發濫稅,所以當年在立法院就通過將稅務獎金的立法刪除,但財政部卻在2008年又巧立名目自行制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把獎金藏在預算中而死灰復燃,前立委黃文玲曾踢爆,該獎金的發放標準超浮濫,凡拒收餽贈、檢討不適法令、處理電腦故障、查稅、追稅、欠稅清理等皆屬範圍內,實在非常離譜。
 
以北區國稅局為例,2012年工作總員額2176人,光上半年的領獎人數就有超過98%共2141人,幾乎人人有獎,濫發情形可見一斑,沒有法源依據的獎金預算實應全數刪除,但現在執政的民進黨在未執政時,也強力主張應該刪除獎金預算,但執政後,當別黨立委提案刪除時,全黨立委卻又全數護航,讓該預算全額通過,王榮璋立委更講出稅務獎勵金「不是沒有法律的依據,而是沒有法律的授權」那個提油救火的名言,等同承認該獎金根本違法,實讓人錯愕又無奈!
 
現任台中市長盧秀燕在當立委時,曾調查稅務機關的超徵情形,發現有1/3來自於惡意查稅,而高額稅務獎勵金正式是背後的驅動力,致使我國人民平均薪資倒退、社會經濟停滯時,卻能年年超徵稅收千億以上。而依行政執行署統計,全台新增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2020年1-11月就超過1400萬件,全台每兩人就有一人可能欠稅,原來行政執行署的預算也編列獎金,同樣導致其為了獎金,經常不顧比例原則,讓許多執行動產就可以解決的案件,直接以拍賣不動產等超額執行的方式來進行,造成人民應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直接受到侵害。
 
陳青旭案行政執行署為了1.8萬稅款,直接拍賣執行當事人價值250萬祖厝(約140倍),台中賴先生案,只因忘了繳牌照稅3.8萬,其價值2000多萬的房子也被直接查封,可見獎金制度已徹底扭曲了人性,稅務員與執行署人員做的都是本職工作,職責所在怎還有另領獎金的道理?對照國家其他公務人員,從事自己職責業務都無獎金制度,為何獨厚稅務員及行政執行人員,卻因而引發濫開稅單、浮濫拍賣等大幅殘害人民生命財產權的案例!為求公平且避免因獎金而濫權,廢除稅務及行政執行單位的獎金,刻不容緩,因為沒有獎金的誘導,稅務與執行才有公義可言,更能真正回歸公務員以民為本的正軌與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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