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明/報導)近期朝野針對陳長文條款「退稅請求權」的時效性,引發極大反彈!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以目前在立法院審查中的幾項修法提出見解,期盼稅務救濟修法能朝確保納稅者權利的方向前行。

圖說: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行政院所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是開人權倒車。

林文舟表示,行政院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其中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的規定,打算從沒有期限減縮為10年,他認為這是削足適履、開人權倒車,非常荒謬!

林文舟指出,如果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超過十年就不退給民眾,是侵犯人民權益,行政院所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實已背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所揭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的立法目的,並有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當初修正時「如僅退還五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的考量,更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所揭示的「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原則。

有學者認為,目前行政院提出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是陷國家於不義,傷害國家、傷害人民,阻礙台灣與國際人權接軌,讓國家更為孤立,阻礙國家經濟發展。林文舟也認為,蔡易餘委員等21人「退稅請求」無期限的提案,是維護人權的進步立法。

另外,針對行政院提案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增訂「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得申請退稅。」林文舟指出,該提案以「一刀切」的文字,在文義上恐已超越既判力的範圍,而有過度規範之嫌。林文舟解釋,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後新發生的事實並非既判力所及範圍,而且判決確定後新成立的證據,也不能限制民眾申請退稅,但是這個提案裡的文字並沒有加以設限,將來如果實施,可能被稅捐機關以雞毛當令箭,不分青紅皂白,封殺一切他們自行認定為確定判決後的申請退稅案。

林文舟進一步指出,上述提案不但封殺納稅義務人的退稅請求權,而且連稅捐稽徵機關「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的職責也一併排除了,影響納稅人權益。

而行政院提案主張刪除《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林文舟則強烈建議有保留的必要,不可輕易刪除,因《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對人民稅捐的保障不限租稅規避,《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6項的規定則較為狹隘。

林文舟表示,目前行政訴訟法再審制是落後的規定,包括只有5年的時效限制,實務見解落伍,新證物只限判決確定前、新人證仍無法適用再審,他希望督促立法委員,藉此修法的機會能迎頭趕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