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改革聯盟主筆室】【整理報導】

上月26日立法院財委會排程審查「娛樂稅法」草案2案,希望將娛樂稅課徵項目刪除藝文及體育活動(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高爾夫球場等),並表示娛樂稅已立法超過80年,課徵目的、對象都與現實脫鉤、建議應廢除。財政部回應,娛樂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主張維持現狀。另針對不明確的課稅對象,將在半年內通盤檢討調整。

根據財政部資料,近10年娛樂稅主要稅源中,以高爾夫球為大宗,其次為KTV、電動玩具,娃娃機等項目。關於稅率,全台僅北市依級距課娛樂稅,稅率從2.5%到10%,其他縣市都是10%,但法定卻把稅率訂為30%到60%。因此,多位立委分別提案,認為現行娛樂稅課徵不合時宜,提出修正娛樂稅法,刪除藝文及體育活動課稅項目。

此外,財委會立委指出「筵席及娛樂稅」是在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制訂,當初是為達成「寓禁於徵」目的,將相關稅收歸為地方收入。民國86年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時,即有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後娛樂稅要全面廢除,並請財政部提出補充地方財源的配套辦法。不過,財政部至今仍以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為由,未檢討廢除,更未提出相關配套。

針對「娛樂性」的規定也有諸多質疑,立委指出依照目前規範,演講不需課徵娛樂稅、脫口秀因為有娛樂性質就要課。今年初喜劇演員曾博恩舉辦的「三重標準」演講而衍生娛樂稅課徵與否之爭議,凸顯行政機關對於娛樂稅法的課稅要件的解釋與適用,常常標準不一而相互矛盾。

財政部長蘇建榮對此回應,目前針對娛樂稅的課徵對象定義確實有檢討空間,當初的概括性規定也是為配合時代發展可以彈性調整,承諾會在半年內思考相關稅賦的走向,涉及地方稅收都會通盤考量。並指出,娛樂稅是地方政府財源之一,而且是「鄉鎮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地方多以此為由反對,因此建議不廢除。

台灣現在仍有許多不合時宜的課稅制度,不只娛樂稅,還有源自戒嚴時期的稅務獎勵金,都應該儘速修正,才能避免課稅不公、侵害賦稅人權。呼籲政府面對不合時宜的稅制應該要與時俱進,並且以遵守賦稅人權的角度來進行改革,讓台灣有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