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吳鵑夢

報載高雄市一家餐飲業,因在門口張貼徵人廣告中寫著:誠徵洗碗歐巴桑,被高雄市勞工局認定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業者喊冤說:歐巴桑只是一個稱呼。社會大眾也直呼太扯,認為應該先勸導再開罰。

在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中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於求職人和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宗教、黨派、性別、年齡等原因為由,予以歧視。但在實務上,各行各業為了招募適合的員工,大都會訂定徵才條件,卻因此誤觸法律,慘遭重罰。對於大企業而言,或許可當成繳學費,但對小商家來說,卻可能造成營運困難。但若無設定徵才條件,又會造成僱主及求職者浪費時間。究竟,是歧視其他求職者,或適才適任?人民與政府官員的認定標準,似乎有很大的差異。

說到人民與政府官員認知的距離,看看下面這個例子,就知道有多遙遠!?號稱史上最倒楣的公益律師黃文皇律師,義務幫國稅局處理一樁拋棄遺產繼承案,擔任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沒想到,一年多後國稅局突然說查到當事人生前匯出二筆錢到國外,合計約5千多萬元,因為黃文皇沒有申報,而要處罰他這個遺產管理人,支付遺產稅欠稅加1倍的罰鍰,共約1億1千2百萬元。黃文皇律師非納稅義務人,卻要面對憑空冒出的天價稅單,經過多次協調,當時的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大言不慚的說:「如果不罰你,你會和那些繼承人勾串。」黃文皇律師痛心表示,沒想到自掏腰包做公益,還被國稅局當成賊,好幾次都想跳樓一了百了。而這張烏龍稅單,至今尚未撤銷。

即使是懂法律的人都會受到這種冤屈,更何況一般老百姓?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是,對於稅務機關開出的違法稅單,民眾是否有拒繳的權利?期盼政府能夠落實人權保障,執法者須謹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避免產生社會和結構性歧視。這樣,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國家才會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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